男子行贿入境处人员判囚八个月

2018年7月27日

一名男子向一名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人员提供四百元人民币贿款,以准许他进入香港,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被告今日(七月二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八个月。

吴昌文,四十四岁,内地居民,承认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他另外一项相类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斥责被告意图行贿公职人员,冲击香港的法治。鉴于被告的罪行性质严重,他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十二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故此将其刑期减至八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成功申请人。

被告于二○一八年六月六日获入境处发出「来港工作进入许可标籤」,准许他来港工作,每次可逗留五天。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尝试以「来港工作进入许可标籤」及由内地公安局办事处所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经罗湖管制站进入香港。

一名入境处高级入境事务助理员查问时,被告表示他打算到香港工作。在检查被告的证件时,该名高级入境事务助理员发现被告的双程证签注为「团体旅游」,与其「来港工作进入许可标籤」显示的访港目的并不相符。

案情透露,一名入境事务主任询问被告访港目的,被告回答他打算来香港工作。该入境事务主任告诉被告,他必须向内地有关当局取得适当的双程证签注。

被告同意返回内地,另一名高级入境事务助理员获指派带被告返回内地。在罗湖桥等候期间,被告将一些东西放入该名高级入境事务助理员的裤袋,并说:「麻烦你帮帮手」。

附近一名警员奉召到场。在警员见证下,该名高级入境事务助理员从裤袋取出四张一百元人民币钞票。

案情透露,在接获入境处转介的贪污投诉后,廉署人员前往现场,并于当日稍后拘捕被告。

入境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罗家霖代表出庭。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