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前经理索取九十二万港元非法佣金重审判囚十七个月

2018年8月23日

一名银行前客户经理向一名客户索取非法佣金共约九十二万港元,以处理该客户在有关银行的帐户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八月二十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重审时被判入狱十七个月。

叶锋,四十二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香港交行)前客户经理,昨日承认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指被告的罪行违反诚信,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带来负面影响。

裁判官又命令被告须向香港交行归还约六十三万七千港元作为赔偿。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香港交行客户经理,其职责包括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银行服务及处理其证券交易。

被告于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成为香港交行一名内地客户的客户经理,而该客户在银行开设了户口。自此之后,被告协助该客户透过其户口投资香港股市。

被告其后于二○一四年九月某天误导该客户,令她相信香港的一贯做法是客户经理收取客户所得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作为额外佣金。

该客户相信香港交行准许被告收取额外佣金。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四年十月五日发电邮予该客户,报称其所持股票获利,并向她索取约十一万二千元人民币(约十四万二千港元)作为额外佣金。被告要求该客户将款项存入他在内地的银行户口。

该客户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将款项存入被告的银行户口。

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九日再发电邮予该客户,报称其所持股票获利。被告向该客户索取约六十二万元人民币(约七十七万五千港元)作为额外佣金。该客户于五天后将款项存入被告在内地的银行户口。

案情透露,该客户其后发现其股票户口承受巨大亏损。被告应该客户的要求,向她归还约二十三万元人民币(约二十八万港元),仍欠款约六十三万七千港元。

被告于二○一七年四月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相同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被告其后就控罪提出上诉。原讼法庭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命令案件须重审。案件原定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以决定重审日期。

香港交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罗心怡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国豪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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