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工程公司董事涉嫌就屋邨水管项目行贿一百万元
2018年8月24日
廉政公署今日(八月二十四日)落案起诉一名工程公司董事,控告他涉嫌串谋向一名建筑顾问公司经营人行贿约一百万元,以获取对方就黄大仙一个租者置其屋计划屋邨(租置邨)的地下水管更换项目加快核证付款及予以宽松监管。
陈煊棠,五十五岁,利东工程有限公司(利东)董事兼股东,被控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被告将于下星期二(八月二十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为利东的董事兼股东,利东获总承建商分判为黄大仙租置邨竹园北邨进行地下水管更换项目。
竹园北邨业主立案法团于二○一三年二月委聘一间建筑顾问公司监督有关项目。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与该建筑顾问公司的经营人一同串谋,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该经营人提供约一百万元,作为就该项目加快核证付款给有关总承建商,并就该项目的进行工程对利东予以宽松监管的报酬。
竹园北邨业主立案法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应讯。
陈煊棠,五十五岁,利东工程有限公司(利东)董事兼股东,被控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被告将于下星期二(八月二十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为利东的董事兼股东,利东获总承建商分判为黄大仙租置邨竹园北邨进行地下水管更换项目。
竹园北邨业主立案法团于二○一三年二月委聘一间建筑顾问公司监督有关项目。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与该建筑顾问公司的经营人一同串谋,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该经营人提供约一百万元,作为就该项目加快核证付款给有关总承建商,并就该项目的进行工程对利东予以宽松监管的报酬。
竹园北邨业主立案法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