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贪污及披露廉署调查人士身分罪成候判

2018年9月14日

一名银行前副总裁及该银行一名客户,就处理该客户的信贷分别收受及提供澳门和广州酒店的住宿,以及免费使用私家车,而该银行前副总裁的母亲则披露廉署调查人士身分,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三名被告今日(九月十四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梁肇伦,三十二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前副总裁,及朱江,四十五岁,昌隆行电子有限公司(昌隆行)唯一董事兼股东,同被裁定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梁肇伦另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朱江则另被裁定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梁肇伦母亲曾锦凤,五十七岁,威信停车场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威信)时任主管,被裁定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a)条。

裁判官王证瑜将案件押后至十月五日求情及判刑,以待各被告的背景报告。梁肇伦及朱江还押惩教署看管,而曾锦凤则获准保释。

案情透露,梁肇伦于案发时是汇丰银行副总裁,任职其旺角商务中心。朱江是昌隆行唯一董事兼股东,同时亦管控广昌隆食品有限公司(广昌隆)。

自二○一三年八月起,昌隆行及广昌隆分别从汇丰银行获取共约四千五百万元及约二百七十万元信贷。

梁肇伦于二○一四年十一月至二○一六年四月期间先后从朱江收受多项利益,作为处理昌隆行及/或广昌隆信贷申请及/或维持该等信贷安排的报酬,而朱江则以相同目的向梁肇伦提供上述利益。

有关利益包括价值约三千元的三晚澳门酒店住宿优待、一晚广州酒店住宿优待、以及使用朱江一辆私家车及一辆豪华汽车的权利。

案情透露,廉署于二○一六年五月调查该贪污案件期间,曾向威信查询并取得该辆豪华汽车在该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的停泊记录。

曾锦凤知悉梁肇伦曾向朱江借用该辆豪华汽车并停泊在该停车场,因此怀疑梁肇伦是廉署调查对象,其后她向梁肇伦披露此事。

汇丰银行及威信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方汉权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罗德良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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