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向廉署「报假案」判囚五个月

2018年9月24日

一名女子向廉政公署作出虚假举报,诬陷多名警务人员在处理她涉及的贩毒案时贪污,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九月二十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五个月。

黄颖芝,三十岁,承认一项向廉署人员作虚假报告的交替罪名,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13B(a)条。她另一项罪名,即意图妨碍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的作为,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指出,诬告尽忠职守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是严重罪行,故此他须判处被告入狱。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一间酒店外被特别职务队一名警长截停,当时特别职务队正在酒店采取反危险药物行动。

特别职务队人员当场在被告手袋及其酒店房间搜获某些数量的危险药物。

被告被有关警务人员拘捕,自被捕后一直还押监狱羁留。被告其后被控两项贩毒罪名。

案情透露,被告于或约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写信给廉署,投诉包括该名警长的特别职务队人员收受一名男子的贿款,从而在毒品案中诬陷她。

两名廉署人员于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到励顾惩教所与被告会面,会面时被告维持指称有关警务人员贪污。

另外两名廉署人员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及七月二十四日两次到大榄女惩教所与被告会面,被告分别提供的资料与早前向廉署人员提供的相似及维持指称有关警务人员贪污。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八年三月五日承认两项贩毒罪名。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可能向廉署「报假案」以诬陷有关警务人员。

被告于二○一八年三月八日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会见时,承认她于二○一七年五月二日明知而向廉署人员作出虚假报告,诬陷多名警务人员在处理她涉及的贩毒案时贪污。

警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蔡道欣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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