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立法会选举落败候选人涉嫌就捐款作出舞弊行为
2018年10月10日
廉政公署今日(十月十日)落案起诉一名在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控告她涉嫌没有遵从选举法例处置某些选举捐赠。
李偲嫣,五十四岁,被控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没有遵从《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9(2)条处置某些捐款,违反该条例第19(5)条。
被告将于星期五(十月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答辩。
李偲嫣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开宣布她有意在立法会换届选举的新界东地方选区参选,并于翌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其就该选举的提名表格。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至十一月八日期间,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没有遵从《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9(2)条,即身为该选举的候选人,在收取她不知道姓名及/或地址的损赠者给予九项而每项一千元以上合共二万二千五百三十元的选举捐赠后,没有确保该等捐赠不会用于偿付或分担偿付她作为候选人的选举开支;及将该等捐赠给予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讬。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五应讯。
李偲嫣,五十四岁,被控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没有遵从《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9(2)条处置某些捐款,违反该条例第19(5)条。
被告将于星期五(十月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答辩。
李偲嫣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开宣布她有意在立法会换届选举的新界东地方选区参选,并于翌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其就该选举的提名表格。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至十一月八日期间,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没有遵从《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9(2)条,即身为该选举的候选人,在收取她不知道姓名及/或地址的损赠者给予九项而每项一千元以上合共二万二千五百三十元的选举捐赠后,没有确保该等捐赠不会用于偿付或分担偿付她作为候选人的选举开支;及将该等捐赠给予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讬。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五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