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承认就雇用建筑工人索取收受非法回佣候判
2018年11月13日
两名建筑工程公司前工人就该公司雇用另外四名工人索取及收受非法回佣共逾四万三千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萧铭汉,三十二岁,及龙伟麒,三十二岁,同为明记建筑(钢铁)工程有限公司(明记钢铁)前工人,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萧铭汉亦承认一项相类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以及另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将被告还押惩教署至十一月二十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
案情透露,萧铭汉及龙伟麒于案发时是明记钢铁的工人,该公司是屯门一个私人住宅发展项目的承办商,负责安装玻璃幕墙及进行外墙工程。二人协助明记钢铁为该项目招聘工人。
龙伟麒于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介绍一名男子到该项目工作。龙伟麒向该男子表示他的日薪为一千一百元,但该男子需向龙伟麒支付每个工作日四百五十元回佣。
龙伟麒于二○一六年六月将每日回佣金额调低五十元,并于下一个月再调低五十元。萧铭汉于二○一六年九月或十月向该男子表示多付了一百元日薪给他,并要求该男子归还该笔款项。
该男子因此于二○一六年六月至十月期间先后五次向龙伟麒支付共约三万七千四百五十元回佣。
案情透露,萧铭汉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与两位兄弟见面,并向他们索取每个工作日五十元回佣,作为介绍他们到该项目工作的报酬。
萧铭汉于翌日介绍该两位兄弟到该项目工作。他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至七月十日期间从他们收取共约六千元至八千元回佣。
案情透露,萧铭汉于二○一六年五月初发薪日的前一天向另一名受他监督的工人索取每个工作日二百元回佣。该名工人拒绝其要求。
明记钢铁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萧文光代表出庭。
萧铭汉,三十二岁,及龙伟麒,三十二岁,同为明记建筑(钢铁)工程有限公司(明记钢铁)前工人,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萧铭汉亦承认一项相类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以及另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将被告还押惩教署至十一月二十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
案情透露,萧铭汉及龙伟麒于案发时是明记钢铁的工人,该公司是屯门一个私人住宅发展项目的承办商,负责安装玻璃幕墙及进行外墙工程。二人协助明记钢铁为该项目招聘工人。
龙伟麒于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介绍一名男子到该项目工作。龙伟麒向该男子表示他的日薪为一千一百元,但该男子需向龙伟麒支付每个工作日四百五十元回佣。
龙伟麒于二○一六年六月将每日回佣金额调低五十元,并于下一个月再调低五十元。萧铭汉于二○一六年九月或十月向该男子表示多付了一百元日薪给他,并要求该男子归还该笔款项。
该男子因此于二○一六年六月至十月期间先后五次向龙伟麒支付共约三万七千四百五十元回佣。
案情透露,萧铭汉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与两位兄弟见面,并向他们索取每个工作日五十元回佣,作为介绍他们到该项目工作的报酬。
萧铭汉于翌日介绍该两位兄弟到该项目工作。他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至七月十日期间从他们收取共约六千元至八千元回佣。
案情透露,萧铭汉于二○一六年五月初发薪日的前一天向另一名受他监督的工人索取每个工作日二百元回佣。该名工人拒绝其要求。
明记钢铁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萧文光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