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就验车行贿测试员判囚四个月
2018年12月10日
一名经营车身装饰业务合伙人串谋行贿一名指定车辆测试中心认可车辆测试员,使经改装私家车通过宜于道路上使用检验,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十二月十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四个月。
郭俊希,四十六岁,被裁定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裁判官水佳丽判刑时表示,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破坏汽车检验制度,故此她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以反映其罪行的严重性。
裁判官应被告的申请,准许他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案情透露,被告及其合伙人于案发时经营车身装饰业务,二人同为一个车主会的会员。
二人透过一名朋友,认识一名汽车公司认可车辆测试员,该公司自二○一五年起在屯门经营一间运输署指定车辆测试中心。
案情透露,该合伙人于二○一六年十一月驾驶一架有机械故障并曾作改装的车辆给该认可车辆测试员作每年车辆检验。该认可车辆测试员检验后,签发「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证明书)予该车辆。
被告及其合伙人同意向该认可车辆测试员支付五百元贿款,作为他就有关车辆有毛病或不符规定也不予理会,以及即使车辆不合资格通过检验测试,仍然就该车辆发出证明书的报酬。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六年十二月至二○一七年四月期间安排另外两架曾作不同改装的车辆给该认可车辆测试员检验。该认可车辆测试员检验后,亦签发证明书予该两架车辆。
被告及其合伙人又同意以相同目的,就该两架车辆向有关认可车辆测试员支付合共八百元贿款。
运输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伍淑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念恒协助。
郭俊希,四十六岁,被裁定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裁判官水佳丽判刑时表示,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破坏汽车检验制度,故此她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以反映其罪行的严重性。
裁判官应被告的申请,准许他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案情透露,被告及其合伙人于案发时经营车身装饰业务,二人同为一个车主会的会员。
二人透过一名朋友,认识一名汽车公司认可车辆测试员,该公司自二○一五年起在屯门经营一间运输署指定车辆测试中心。
案情透露,该合伙人于二○一六年十一月驾驶一架有机械故障并曾作改装的车辆给该认可车辆测试员作每年车辆检验。该认可车辆测试员检验后,签发「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证明书)予该车辆。
被告及其合伙人同意向该认可车辆测试员支付五百元贿款,作为他就有关车辆有毛病或不符规定也不予理会,以及即使车辆不合资格通过检验测试,仍然就该车辆发出证明书的报酬。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六年十二月至二○一七年四月期间安排另外两架曾作不同改装的车辆给该认可车辆测试员检验。该认可车辆测试员检验后,亦签发证明书予该两架车辆。
被告及其合伙人又同意以相同目的,就该两架车辆向有关认可车辆测试员支付合共八百元贿款。
运输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伍淑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念恒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