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贿考牌官判囚两个月
2015年2月13日
一名年轻男子向一名运输署考牌主任提供五百元贿款,以求取得驾驶考试及格,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两个月。
梁建明,二十二岁,货柜站工人,今日承认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暂委裁判官林子勤下令将被告行贿考牌主任的五百元充公。
暂委裁判官判刑时称,行贿公职人员是十分严重的罪行,故此法庭必须判被告即时入狱,以示阻吓。
暂委裁判官又斥责被告冲击运输署的驾驶考试制度,倘若被告的贪污勾当成功,会对其他考生造成不公,并危害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暂委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多项因素,包括被告认罪及年纪轻,故此扣减刑期至两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本年二月十一日早上在运输署天光道驾驶考试中心参加轻型货车驾驶考试。
运输署经过随机分配之后,一名二级考牌主任获派担任被告的考牌主任。
被告于驾驶考试开始约三分钟后,将车辆驶至红色交通灯前停下,取出一张五百元纸币交给考牌主任,并说:「阿Sir,攞去饮茶。」
虽然考牌主任拒绝接受该纸币,被告再次递上纸币并重复:「阿Sir,攞去饮茶。」考牌主任要求被告收回纸币,并向被告表示会向警方报案。
被告遂将该张五百元纸币放入其裤的后袋,并按考牌主任指示把车辆驶回驾驶考试中心。回到中心后,考牌主任随即致电警方报案,并向其上司汇报事件。
案情透露,被告随后被警方拘捕,该张五百元纸币从被告身上检获。案件于同日转介廉署。
运输署及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郑龙栢代表出庭。
梁建明,二十二岁,货柜站工人,今日承认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暂委裁判官林子勤下令将被告行贿考牌主任的五百元充公。
暂委裁判官判刑时称,行贿公职人员是十分严重的罪行,故此法庭必须判被告即时入狱,以示阻吓。
暂委裁判官又斥责被告冲击运输署的驾驶考试制度,倘若被告的贪污勾当成功,会对其他考生造成不公,并危害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暂委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多项因素,包括被告认罪及年纪轻,故此扣减刑期至两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本年二月十一日早上在运输署天光道驾驶考试中心参加轻型货车驾驶考试。
运输署经过随机分配之后,一名二级考牌主任获派担任被告的考牌主任。
被告于驾驶考试开始约三分钟后,将车辆驶至红色交通灯前停下,取出一张五百元纸币交给考牌主任,并说:「阿Sir,攞去饮茶。」
虽然考牌主任拒绝接受该纸币,被告再次递上纸币并重复:「阿Sir,攞去饮茶。」考牌主任要求被告收回纸币,并向被告表示会向警方报案。
被告遂将该张五百元纸币放入其裤的后袋,并按考牌主任指示把车辆驶回驾驶考试中心。回到中心后,考牌主任随即致电警方报案,并向其上司汇报事件。
案情透露,被告随后被警方拘捕,该张五百元纸币从被告身上检获。案件于同日转介廉署。
运输署及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郑龙栢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