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涉欺诈三百三十万元贷款及「洗黑钱」被判入狱
2015年2月16日
一名贸易公司东主及一名前采购员,分别诈骗银行贷款共逾三百三十万元及清洗有关犯罪得益,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同被判入狱最高二十八个月。
周展帆,五十一岁,安得(香港)制品有限公司(安得)东主,被判囚二十八个月,而霍钰琦,二十五岁,安得前采购员,则被判入狱二十个月。
周早前承认六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而霍则承认一项罪名,即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公诉罪行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周及霍于案发时分别为安得的东主及采购员。周同时是顺事有限公司(顺事)唯一董事兼股东,而霍则并为钻怡发展有限公司(钻怡)唯一董事兼股东。安得及顺事在游客区开设商铺售卖精品及礼品。
二○一一年十月三日至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期间,周代表安得向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申请六笔共逾三百三十万元的进口发票融资贷款。
为支持有关贷款申请,周向渣打银行呈交六套由钻怡发出的发票及提单,显示钻怡看似已向安得出售及送递多款商品。
渣打银行因而批核有关贷款申请,并先后六次将合共三百三十万元的贷款存入钻怡的银行户口,以清付有关发票。
案情透露,该六笔贷款的相关交易均是虚假的,而周从没有向渣打银行透露霍除了是安得的采购员,同时也是钻怡即涉案供应商的唯一董事兼股东。
渣打银行发出六笔共三百三十多万元的贷款,并将有关贷款存入钻怡的银行户口后,霍提取款项,并以现金支付周或以转帐形式将款项存入安得、顺事或周的银行户口。
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三百三十多万元的款项代表可从公诉罪行的得益,但他仍处理有关款项。
渣打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梁文亮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志健协助。
周展帆,五十一岁,安得(香港)制品有限公司(安得)东主,被判囚二十八个月,而霍钰琦,二十五岁,安得前采购员,则被判入狱二十个月。
周早前承认六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而霍则承认一项罪名,即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公诉罪行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周及霍于案发时分别为安得的东主及采购员。周同时是顺事有限公司(顺事)唯一董事兼股东,而霍则并为钻怡发展有限公司(钻怡)唯一董事兼股东。安得及顺事在游客区开设商铺售卖精品及礼品。
二○一一年十月三日至二○一二年二月三日期间,周代表安得向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申请六笔共逾三百三十万元的进口发票融资贷款。
为支持有关贷款申请,周向渣打银行呈交六套由钻怡发出的发票及提单,显示钻怡看似已向安得出售及送递多款商品。
渣打银行因而批核有关贷款申请,并先后六次将合共三百三十万元的贷款存入钻怡的银行户口,以清付有关发票。
案情透露,该六笔贷款的相关交易均是虚假的,而周从没有向渣打银行透露霍除了是安得的采购员,同时也是钻怡即涉案供应商的唯一董事兼股东。
渣打银行发出六笔共三百三十多万元的贷款,并将有关贷款存入钻怡的银行户口后,霍提取款项,并以现金支付周或以转帐形式将款项存入安得、顺事或周的银行户口。
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三百三十多万元的款项代表可从公诉罪行的得益,但他仍处理有关款项。
渣打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梁文亮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志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