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换店职员使用载有虚假汇率汇款文件判刑
2019年9月24日
一名找换店职员使用载有虚假汇率及结算金额的汇款表格欺骗该公司,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九月二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刑。
周海英,四十六岁,许氏兄弟外币找换有限公司(许氏兄弟)找换员,被署理主任裁判官严舜仪判处须履行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
被告早前承认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串谋使用文件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案情透露许氏兄弟是许氏兄弟找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提供货币找换和汇款服务。
被告于案发时为许氏兄弟找换员,被派往一间位于油麻地的分店,在一名分店经理的监督下工作。
该分店经理获授权可行使酌情权向客户提供一个较优惠的汇率,但该汇率不可低于许氏兄弟每日订立的最低汇率。
被告丈夫的姐夫于二○一八年六月四日到访该分店,支付七十万港元现金,以汇出五十七万四千七百元人民币。该分店经理给予被告一个较优惠的汇率,并提议被告取去当中差额作为转介该客户的「茶钱」。
被告接纳该分店经理的提议,修改了汇款表格上的结算金额及汇率,并取去五百九十六港元的差额,以购买饮品款待该分店经理及另一名同事。
被告四天后为另一名由其朋友转介的客户安排以二十五万三千港元汇出二十万零七千五百一十一元人民币。被告其后获给予一个较优惠的汇率,令她取得一百五十四港元的差额。后来她把该款项交给她的朋友作为转介费。
该名客户于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把二十九万港元转帐至许氏兄弟的银行户口以汇出二十四万八千五百三十元人民币。被告获该分店经理给予一个较优惠的汇率后,以相同欺诈手法修改汇款表格上的结算金额及汇率。被告其后把取得的一百六十九港元差额购买饮品款待同事。
案情透露,就涉案的三笔汇款,其实际结算金额与表格上所载有以较优惠汇率计算所得的结算金额,相差九百一十九港元。
许氏兄弟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梁素霞代表出庭。
周海英,四十六岁,许氏兄弟外币找换有限公司(许氏兄弟)找换员,被署理主任裁判官严舜仪判处须履行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
被告早前承认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串谋使用文件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案情透露许氏兄弟是许氏兄弟找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提供货币找换和汇款服务。
被告于案发时为许氏兄弟找换员,被派往一间位于油麻地的分店,在一名分店经理的监督下工作。
该分店经理获授权可行使酌情权向客户提供一个较优惠的汇率,但该汇率不可低于许氏兄弟每日订立的最低汇率。
被告丈夫的姐夫于二○一八年六月四日到访该分店,支付七十万港元现金,以汇出五十七万四千七百元人民币。该分店经理给予被告一个较优惠的汇率,并提议被告取去当中差额作为转介该客户的「茶钱」。
被告接纳该分店经理的提议,修改了汇款表格上的结算金额及汇率,并取去五百九十六港元的差额,以购买饮品款待该分店经理及另一名同事。
被告四天后为另一名由其朋友转介的客户安排以二十五万三千港元汇出二十万零七千五百一十一元人民币。被告其后获给予一个较优惠的汇率,令她取得一百五十四港元的差额。后来她把该款项交给她的朋友作为转介费。
该名客户于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把二十九万港元转帐至许氏兄弟的银行户口以汇出二十四万八千五百三十元人民币。被告获该分店经理给予一个较优惠的汇率后,以相同欺诈手法修改汇款表格上的结算金额及汇率。被告其后把取得的一百六十九港元差额购买饮品款待同事。
案情透露,就涉案的三笔汇款,其实际结算金额与表格上所载有以较优惠汇率计算所得的结算金额,相差九百一十九港元。
许氏兄弟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梁素霞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