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四人涉嫌于二○一八年立法会补选「贿选」

2019年10月8日

廉政公署今日(十月八日)落案起诉深水埗一个屋邨居民组织的两名义工,控告她们涉嫌派发「福袋」以诱使邨内居民在二○一八年立法会补选中投票予某候选人;该邨两名居民另被控涉嫌同意接受「福袋」以投票予该候选人。

邓奕梅,四十二岁,及王维霞,五十二岁,同为主妇及「海丽之友社」义工,同被控一项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向他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陈惠娟,五十岁,主妇,及李谋,五十岁,无业,各被控一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接受利益作为投票诱因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e)条及11(3)条。

四名被告将于星期四(十月十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二○一八年立法会补选(九龙西地方选区)(该补选)于二○一八年三月十一日举行,由三名候选人角逐议席,提名期为当年一月十六日至二十九日。

各被告于案发时均为海丽邨居民。海丽邨位于九龙深水埗,属九龙西地方选区范围内。所有被告均为登记选民。另外,邓奕梅及王维霞同为海丽邨居民组织「海丽之友社」的义工。

串谋控罪指邓奕梅及王维霞涉嫌于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十一日期间,一同及与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谋在该补选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提供多个「福袋」予有权在该补选中投票的海丽邨居民,作为他们投票予某候选人的诱因。

每个「福袋」涉嫌载有约值一百元的日用品和食品。

另一项控罪指陈惠娟涉嫌于二○一八年三月五日至十一日期间,在该补选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同意接受一个载有约值一百元日用品和食品的「福袋」,作为她投票予该名候选人的诱因。

余下控罪指李谋涉嫌于同一期间,在该补选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同意接受一个载有约值一百元不明礼物的「福袋」,作为他投票予该名候选人的诱因。

所有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应讯。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有关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