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认就购买办公室物资诈骗二十五万元候判

2019年10月22日

一名纺织公司前助理经理欺诈其前雇主,没有作出任何申报而向由其拥有的公司购买价值约二十五万元的办公室物资及机械零件,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李少鹏,五十四岁,正兴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正兴)前助理行政经理,承认八项罪名,即七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及一项企图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1)条。

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将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直至十一月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任职正兴助理行政经理,该公司从事布料织物加工及销售。被告负责办公室行政、采购及收货。

被告于二○○○年三月十八日开设大诚机械工程公司(大诚)做生意。

他于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七月十日期间,向正兴提交八张大诚的发票,以购置办公室物资及机械零件,包括印刷纸、电柜冷气机及空气过滤器等。

正兴向大诚支付该八张发票中七笔总值二十万零三千元的款项,每笔款项由二千二百五十元至五万七千九百元不等。当正兴发现大诚是由被告全资拥有后,便停止向大诚支付第八笔总值四万六千元的款项。

案情透露,被告从未向正兴汇报自己是大诚的东主。被告于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遭正兴解雇。

被告于二○○○年十一月廉署尚未采取行动前离开香港。他于二○一八年九月回港时被廉署人员拘捕。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会面时,承认将售予正兴货品的价格抬高以从中获利,或没有将正兴订购的货品送到该公司。

正兴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朱伟波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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