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警察学院警长涉嫌贪污、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欺骗学警
2019年10月25日
廉政公署今日(十月二十五日)落案起诉一名警长,控告他涉嫌在香港警察学院(警察学院)监督一班三十名受训警员时收受利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欺骗该等受训警员,涉款共二十五万元。
欧智威,四十九岁,被控四项罪名,即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违反普通法;以及两项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7(1)条。
被告将于下星期二(十月二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为警长,驻守警察学院操练及枪械训练组。警察学院于二○一二年底至二○一三年中为新入职的受训警员举办留宿训练课程。
该期新入职的受训警员分七班,每班三十人。被告是其中一班的副班主任,负责步操训练、纪律及行政。
两项欺骗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二○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不诚实地向三十名受训警员取得合共二十四万元,意图永久地剥夺他们该等财产。
被告涉嫌虚假地向该三十名受训警员表示,各人均须支付六千元购买上一班受训警员留下的多项文具及设备;以及支付合共六万元租用专业设备制作纪念相簿。
该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上述期间,在执行公职过程中或在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
被告涉嫌利用与该三十名受训警员的专业关系,唆使他们经他购买手提电脑而图谋私人利益;以及唆使他们购买与警察学院训练无关的多项不同物品,令被告牵涉于与他们之间有引致利益冲突的活动。
该项贪污控罪则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三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从该三十名受训警员接受价值约一万元的电脑软件,作为被告倾向或保持倾向优待他们的诱因或报酬。
廉署接获警方转介的贪污投诉后展开调查。警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应讯。
欧智威,四十九岁,被控四项罪名,即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违反普通法;以及两项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7(1)条。
被告将于下星期二(十月二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为警长,驻守警察学院操练及枪械训练组。警察学院于二○一二年底至二○一三年中为新入职的受训警员举办留宿训练课程。
该期新入职的受训警员分七班,每班三十人。被告是其中一班的副班主任,负责步操训练、纪律及行政。
两项欺骗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二○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不诚实地向三十名受训警员取得合共二十四万元,意图永久地剥夺他们该等财产。
被告涉嫌虚假地向该三十名受训警员表示,各人均须支付六千元购买上一班受训警员留下的多项文具及设备;以及支付合共六万元租用专业设备制作纪念相簿。
该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上述期间,在执行公职过程中或在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
被告涉嫌利用与该三十名受训警员的专业关系,唆使他们经他购买手提电脑而图谋私人利益;以及唆使他们购买与警察学院训练无关的多项不同物品,令被告牵涉于与他们之间有引致利益冲突的活动。
该项贪污控罪则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三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从该三十名受训警员接受价值约一万元的电脑软件,作为被告倾向或保持倾向优待他们的诱因或报酬。
廉署接获警方转介的贪污投诉后展开调查。警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