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工程欺诈案前物业经理判刑

2019年12月20日

一名物业管理公司前物业经理,在未有适当取得报价单的情况下,欺骗发展商将总值逾五十四万元的改装工程判予一间装修承办商,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刑。

侯致远,四十三岁,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量联行)前物业经理,被暂委裁判官陈志辉判处须履行二百小时社会服务。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案发时是仲量联行物业经理,该公司获铜纙湾商业大厦Tower535的发展商丰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丰泰)聘用,为该商业大厦提供楼宇管理服务。

侯致远于二○一五年向丰泰建议将一间检测仪表房改装为会议室以提供更多工作空间。侯致远于二○一六年初要求达成工程公司(达成)独资经营者刘大春就该改装工程提交报价单。

侯致远从刘大春接获总值五十四万八千三百元的报价单后,在没有得到丰泰的同意及批准下,要求刘大春展开改装工程。侯致远于二○一六年三月进一步要求刘大春将该检测仪表房改装为管理处办公室,有关改装工程于二○一七年中完成。

被告于二○一七年十月要求其下属,即一名仲量联行大厦工程师向包括达成在内的多间承办商索取三份报价单。该大厦工程师得悉必须将该项改装工程判予达成。

为确保达成的报价看来是最低价的,另外两间分判商被要求报上不合理的高价格。该两间分判商最终的报价分别为七十万元及九十一万九千元。该大厦工程师其后预备了一份报价分析书,显示达成看来是报价最低的公司。

案情透露,在取得报价单前及没有得到丰泰的同意及批准下,该项改装工程实际上已由达成按侯致远同意的价格完成。

刘大春,六十三岁,亦因涉及有关勾当而被廉署起诉。他早前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并于二○一九年五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星期。

仲量联行及丰泰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陈永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泽辉及邱美婷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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