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营运者诈骗银行贷款二千五百万元判囚四十四个月

2020年4月17日

一名中小企业营运者诈骗五间银行三十三笔贷款共约二千五百万元及银行信贷共二千二百五十万元,并诈骗而致使一个政府部门及一个公共机构为该等银行批出的贷款及贸易信贷担任保证人,款额共逾一千五百八十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四月十七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四十四个月。

吴小仪,四十四岁,南光企业有限公司(南光企业)董事,早前承认十四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

法官谭思乐判刑时称,即使被告并非案中主脑,她在案中担当重要角色,而有关勾当历时长并涉及庞大金额。

法官表示,量刑起点为监禁六十六个月,考虑到被告认罪,故将她的刑期扣减三分一。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有关罪行于二○一○年二月至二○一三年二月期间发生。

案情透露,黄炎华于二○○八年九月成立南光企业,该公司声称是一间从事音响设备贸易生意的中小企业。吴小仪于二○○九年应黄炎华的邀请,同意担任南光企业的唯一董事兼股东,而该公司实际上由黄炎华营运,并由一名实质东主控制。

为协助本地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业务,多间银行分别提供各类型信贷及贷款服务。有关银行包括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香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工商银行)(现称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大新银行)及永亨银行有限公司(永亨银行)(现称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工业贸易署(工贸署)及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证券公司)于二○○八年至二○一一年期间,分别推出「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特别信贷保证计划」及「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向中小企业提供获批贷款最高八成的担保,以协助它们从银行获取信贷。

案情透露,吴小仪与黄炎华及上述南光企业实质东主和该公司一名文员(该两名人士),串谋诈骗星展香港、汇丰银行、工商银行及大新银行,不诚实及虚假地表示由南光企业提交作申请银行信贷的证明文件均为真实,因此导致该四间银行向南光企业批出银行信贷共二千二百五十万元。

吴小仪又与黄炎华及该两名人士串谋诈骗工贸署,不诚实及虚假地表示四份「特别信贷保证计划」的特别信贷保证申请表及一份「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营运资金信贷保证申请表内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

工贸署因此被致使向星展香港、汇丰银行及大新银行发出五份保证书;并就由该三间银行批予南光企业合共六百二十万元分期贷款、贸易融资相关信贷、透支信贷及条件货款担任保证人。

此外,吴小仪与黄炎华及该两名人士串谋诈骗按揭证券公司,不诚实及虚假地表示三份「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的申请表内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

按揭证券公司因此被致使向工商银行及大新银行发出三份保证书;并就由该两间银行批予南光企业合共九百六十万元的进口贸易信贷或条件贷款担任保证人。

吴小仪又与黄炎华、该两名人士、六名声称是南光企业七间供应商的营运者,以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谋诈骗大新银行及永亨银行,不诚实地提交证明文件,声称有关文件涉及该等供应商与南光企业之间的交易。

案情透露,大新银行及永亨银行因此被致使向南光企业批出三十三笔贷款共约二千五百万元,并向该七间供应商直接批放该等款项。

同案被告黄炎华,六十七岁,与吴小仪同被控以十六项串谋诈骗罪名。黄炎华于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未有到法院出庭应讯后,区域法院遂向他发出拘捕令。

工贸署、按揭证券公司及该五间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莫韵妍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吕珮珊及陈志信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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