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文书助理诈骗交通津贴判刑

2020年5月4日

一名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文书助理,提供虚假住址以诈骗康文署向他发放交通津贴共逾三千五百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五月四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刑。

区志宏,四十五岁,被裁判官刘淑娴判处入狱四个月,缓刑十八个月。

裁判官判刑时表示,被告有计划地进行诈骗勾当,其干犯的罪行亦违反诚信,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及已向政府归还全款,遂判他缓刑。

被告早前承认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派驻到「指定办事处」工作而非在该区域居住的人员,则合资格申请补助交通津贴。

被告为康文署文书助理,二○一七年二月时他被派驻到位于大屿山的梅窝游泳池,该处属「指定办事处」。

案情透露,被告二○一八年四月向康文署申报,把住址由一个位于东涌的地址改为另一个位于湾仔的地址。

被告其后递交五份表格,申领二○一八年五月至九月期间,往返该湾仔住所及梅窝游泳池的行程的补助交通津贴,涉款共逾三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居于东涌的住所,因此不符合资格申请补助交通津贴。

康文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伟杰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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