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女警及两人涉贪污获取品牌商品折扣
2020年5月19日
廉政公署今日(五月十九日)落案起诉一名女警,控告她涉嫌向警方调查的怀疑诈骗案件的相关人士,索取折扣以购买品牌服饰,并接受以折扣价购买一对耳环。
李倩华,二十九岁,女警,被控五项罪名,即四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均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同案被告梁慧嘉,四十五岁,时装公司前部门经理,及庄澳琳,三十一岁,珠宝公司前文员,各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各被告将于星期四(五月二十一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案发时李倩华为侦缉女警,驻守油尖区刑事一个调查队,负责调查分派给该队的案件。
梁慧嘉为一间时装公司的部门经理,她可以员工折扣购买公司指定产品。庄澳琳则是一间珠宝公司的文员,她能物色低于市价的珠宝产品。
梁慧嘉、庄澳琳及另外一名报案人,曾向警方举报一名女商人涉嫌就奢侈品贸易诈骗。李倩华于二○一七年七月获指派为该警方案件的调查人员。
李倩华被控的两项罪名指,她涉嫌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及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上述女商人索取以折扣价取得另外两个时装品牌的手袋,作为李倩华调查上述警方案件时,倾向于或保持倾向于优待该女商人的诱因或报酬。
李倩华被控的另一项罪名指,她涉嫌于二○一八年一月八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警方案件的上述报案人索取折扣取得一个童装品牌的货品,作为调查该警方案件的诱因或报酬。
该名女商人及报案人拒绝提供李倩华索取的利益。
李倩华被控的第四项罪名指,她涉嫌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梁慧嘉索取以员工折扣价取得一对其公司的运动鞋,作为调查该警方案件的诱因或报酬。
梁慧嘉被控的罪名指,她涉嫌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向李倩华提供以员工折扣价取得该对其公司的运动鞋。
涉案的运动鞋据报在员工半价折扣后,价值二千四百五十元。
庄澳琳被控的罪名指,她涉嫌于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李倩华提供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取得一对耳环,作为李倩华调查该警方案件的诱因或报酬。
李倩华余下的一项控罪指她涉嫌于同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从庄澳琳接受该对耳环。
涉案的耳环据报低于市价两至三成,价值四千五百元。
警务处及该时装公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各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应讯。
李倩华,二十九岁,女警,被控五项罪名,即四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均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同案被告梁慧嘉,四十五岁,时装公司前部门经理,及庄澳琳,三十一岁,珠宝公司前文员,各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各被告将于星期四(五月二十一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案发时李倩华为侦缉女警,驻守油尖区刑事一个调查队,负责调查分派给该队的案件。
梁慧嘉为一间时装公司的部门经理,她可以员工折扣购买公司指定产品。庄澳琳则是一间珠宝公司的文员,她能物色低于市价的珠宝产品。
梁慧嘉、庄澳琳及另外一名报案人,曾向警方举报一名女商人涉嫌就奢侈品贸易诈骗。李倩华于二○一七年七月获指派为该警方案件的调查人员。
李倩华被控的两项罪名指,她涉嫌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及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上述女商人索取以折扣价取得另外两个时装品牌的手袋,作为李倩华调查上述警方案件时,倾向于或保持倾向于优待该女商人的诱因或报酬。
李倩华被控的另一项罪名指,她涉嫌于二○一八年一月八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警方案件的上述报案人索取折扣取得一个童装品牌的货品,作为调查该警方案件的诱因或报酬。
该名女商人及报案人拒绝提供李倩华索取的利益。
李倩华被控的第四项罪名指,她涉嫌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梁慧嘉索取以员工折扣价取得一对其公司的运动鞋,作为调查该警方案件的诱因或报酬。
梁慧嘉被控的罪名指,她涉嫌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向李倩华提供以员工折扣价取得该对其公司的运动鞋。
涉案的运动鞋据报在员工半价折扣后,价值二千四百五十元。
庄澳琳被控的罪名指,她涉嫌于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李倩华提供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取得一对耳环,作为李倩华调查该警方案件的诱因或报酬。
李倩华余下的一项控罪指她涉嫌于同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从庄澳琳接受该对耳环。
涉案的耳环据报低于市价两至三成,价值四千五百元。
警务处及该时装公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各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