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飞机管理服务公司前高层疑涉一百三十万港元贪污及诈骗一百七十万港元服务费

2020年6月17日

廉政公署今日(六月十七日)落案起诉一名飞机管理服务公司时任暂代首席运营官,控告他涉嫌贪污,涉款约一百三十万港元及串谋提交虚假发票以诈骗约一百七十万港元服务费。

谭振峰,三十六岁,中一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中一航空)时任暂代首席运营官,被控八项罪名,即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两项串谋提供虚假资料,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9(1)(b)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被告将于星期五(六月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中一航空是一间飞机管理服务公司,为私人飞机拥有人提供飞机管理服务。被告于案发时为中一航空暂代首席运营官,负责聘请地面服务供应商为中一航空的客人提供服务,并审批向地面服务供应商支付的服务费。

中一航空的两间地面服务供应商,由一名女商人持有。

五项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至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期间,先后五次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从上述女商人接受五笔介乎约八千二百美元(即约六万四千港元)至逾十七万五千港元,合共逾六十万港元的佣金,作为他为中一航空客户聘用该女商人的服务的诱因或报酬。

另一项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八年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间与该女商人一同串谋,使他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接受逾八万七千美元(即逾六十八万三千港元),作为他协助该女商人追讨一名中一航空客户欠下的未缴服务费的诱因或报酬。

被告另被控的一项串谋提供虚假资料罪名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与该女商人一同串谋,在提供资料结清支付予该女商人的款项时,为使他们自己或另一人获益,或意图使另一人遭受损失而不诚实地向中一航空交出十二张由该女商人发出的发票,而他们知道该等发票在要项上是误导、虚假或欺骗的,即看来是显示她为中一航空的一名客户招致总额逾十四万七千美元(即逾一百一十五万港元)的服务费。

余下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八年六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间与该女商人一同串谋,以相同的欺诈手段向中一航空交出八张由她发出的发票,显示该女商人看似为中一航空的一名客户招致总额逾七万二千美元(即逾五十六万港元)的服务费。

中一航空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五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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