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廉署」﹚尊重個人資料私隱,並致力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各項有關規定。
廉署持有的個人資料
廉署持有的個人資料分為下列各大類,包括-
- 執法工作方面 – 廉署在履行防止和偵查貪污及相關罪行職責和職能的過程中,由個別人士向廉署提供或由廉署收集載有個人資料的記錄。
- 防止貪污、倡廉教育與爭取公眾支持方面 – 廉署在提供防貪、倡廉教育服務和在爭取公眾支持廉政工作的過程中,由個別人士向廉署提供或由廉署收集載有個人資料的記錄。
- 與僱傭有關方面 – 由現職和已離職職員向廉署提供或由廉署收集載有個人資料的記錄,作為招聘、聘任、續訂/延長合約、職員培訓、工作表現管理、職員福利及權益等用途。
使用個人資料的主要目的
廉署使用個人資料的主要目的如下-
- 執行香港法例第204章《廉政公署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法定職責;
- 執行法律委予廉署的其他職責;及
- 進行與僱傭有關的程序。
執行方式
管理及行政總參事獲指定為廉署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主任,負責監管及確保廉署依從條例的規定。
要求查閱資料
如欲查閱廉署持有的個人資料,須遞交「查閱資料要求表格」﹙OPS003﹚PDF檔案 提出申請。
表格﹙OPS003﹚填妥後,應以郵遞方式送交香港渣華道303號廉署大樓3樓人事小組。由於表格載有個人資料,因此不宜以傳真方式傳送。
申請人須就廉署回應查閱資料要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繳付影印費用。費用會根據現行政府收費,或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另行規定或批核的費用收取。
要求改正資料
資料當事人可以書面要求改正他/她認為不準確的資料。
廉署對瀏覽廉署網站的人士所收集的資料
任何人士瀏覽廉署網站時,廉署只會將瀏覽情況記錄為「點擊」。網頁伺服器會記錄有關的瀏覽情況,包括瀏覽人士的互聯網規約地址﹙即電腦利用互聯網規約地址識別連接於自身電腦的其他電腦﹚、網域名稱、瀏覽器的類別及配置、語言設置、地理位置、操作系統、曾經瀏覽的網站,瀏覽時間/瀏覽時間多久及所瀏覽的網頁﹙瀏覽者資料﹚。廉署會參考最多人瀏覽的網頁及時段等瀏覽者資料,更新和改良廉署網站的內容,務求在提升網站上精益求精。因此,廉署既無意亦絕不會使用瀏覽者的資料識別任何人士的身分。
查詢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26 3124與人事小組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