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賦予廉署廣泛的調查權力,故需設有完備的監察與制衡機制,防止權力被濫用。此機制主要包括:
行政長官/行政會議
廉政公署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廉政專員亦定期向行政會議匯報。
立法會監督
立法會有權賦予或撤銷廉政公署的權力,並要求廉政專員出席立法會會議,解答有關廉政公署的政策及經費問題。
獨立檢控權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廉政公署的調查權和律政司的檢控權分立,可以確保不會單以廉政公署的判斷而作檢控決定,防止濫權。
司法監督
香港基本法第85條確保司法獨立。在司法監督下,廉政公署行使某些權力前,必須事先獲得法庭准許。同時,廉政公署會謹慎研究法官就調查工作所提出的意見或批評,以檢討執法程序,確保權力不被濫用。
傳媒
傳媒監察加強廉政公署對公眾問責。
諮詢委員會
行政長官委任社會賢達,組成四個獨立於廉政公署的諮詢委員會,由非官守的委員出任主席,監察廉政公署各方面的工作。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獨立運作,監察及覆檢所有涉及廉署及廉署人員的非刑事投訴。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委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和社會賢達。
內部監察
廉政公署要求職員恪守最高的誠信水平。廉署的內部調查及監察組(L組)專責調查涉及廉署人員的違紀行為和貪污指控,以及涉及廉署或其職員的非刑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