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授受相悅,是一種非常隱蔽的罪行,要將犯案者繩之於法困難重重。因此,廉署獲以下三條法例賦予廣泛調查權力,以打擊貪污。它們分別是《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
《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
- 設立廉政公署及訂明廉政專員的職責。
- 界定廉政公署調查工作的範圍、規定處理受疑人的程序及處置與罪行有關連的財產。
- 賦予廉政公署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釋的權力。
- 賦予廉政公署搜查與撿取證物的權力。
- 賦予廉政公署從疑犯收取非體內樣本作化驗的權力。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詳列為防止訂明人員、公職人員及私營機構僱員涉及賄賂和貪污罪行的相關法律條文,並授予廉政公署權力,以
- 查證企圖利用迂迴手法掩飾的財務交易和揭露貪污份子所隱藏的資產。權力包括:
- 查閱銀行帳目;
- 扣留及審查商務和私人文件;及
- 要求受疑人提供其資產、收入及支出的詳細資料。
- 扣留受疑人旅行證件和限制處置財產,防止貪污分子試圖逃離香港或設法轉移犯罪得益。
- 確保調查資料保密。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
- 確保公共選舉得以公平、公開和誠實地進行,防止舞弊及非法行為的出現。
- 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區議會選舉、鄉議局選舉、鄉事委員會選舉及鄉郊代表選舉,以及上述選舉的相關補選。
* 法例全文連結到律政司 : 「電子版香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