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處負責調查工作。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其法定職責為:
- 接受及考慮有關指稱貪污行為的投訴,並在其認為切實可行範圍內就該等投訴進行調查。
- 調查任何涉嫌或被指稱觸犯《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所訂的罪行。
- 調查涉嫌或被指稱由訂明人員(有關定義,請參閱 法例原文)藉著或通過不當使用職權而犯的勒索罪。
- 調查訂明人員任何與貪污有關連或助長貪污的行為,並向行政長官報告。
執行處負責調查工作。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其法定職責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