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人在社交媒體發布貼文,呼籲選民杯葛即將舉行的選舉。請問這樣做是否違法?如轉發相關內容到其他網上或通訊平台,會有甚麼後果?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無效票。任何人參與不法呼籲或轉載相關違法內容,亦屬違法。廉政公署會依法打擊任何操控及破壞選舉的行為,維護國家安全。

2. 某人正考慮參選,並在聚會期間與家人和朋友商討有關事宜。這樣做屬公開宣布參選嗎?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除了指已在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士外,亦包括那些在選舉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士。選舉法例並沒有界定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需要視乎個別實際情況而定。按一般理解,例如透過所屬政黨或網上平台宣布參選意向,可被視為公開宣布有意參選。如果只是私下與他人討論參選意向,便不會被視為公開宣布有意參選。

3. 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為候選人助選,並答應讓他在選舉海報中使用主席的名字和法團的名稱以示支持,有甚麼需要留意?

候選人若在其選舉廣告中使用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以示該人士或組織對他的支持,便須在發布有關選舉廣告前,先取得該人士或組織的書面同意。因此,候選人應取得主席及法團的事先書面支持同意,才可發布上述選舉海報。

另外,法團主席必須留意,如他未經屋苑法團的管理層批准,或未經法團成員在全體大會通過的決議批准,而給予候選人書面同意將法團的名稱納入候選人的選舉廣告中,便會觸犯法例。

4. 支持者可否擅自印製及派發傳單為候選人拉票? 有關傳單的內容可否包含其他候選人的負面資料?

由於上述傳單的目的是促使有關候選人當選,因此該傳單會被視作選舉廣告,而發布選舉廣告的費用屬該候選人的選舉開支。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只有候選人或獲候選人書面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方可招致選舉開支。因此,支持者必須獲候選人的事先書面授權,才可印製及派發上述單張,否則便屬違法。法例並沒有禁止為阻礙對手當選而發布的負面宣傳,惟所有涉及候選人的內容必須屬實,否則發布人士便可能違法。

5. 網民為支持候選人,在網上平台發放或轉載該候選人的選舉廣告,會否觸犯法例?

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互聯網發放或轉載選舉廣告,所招致的選舉開支如只屬電費及/或連接互聯網的費用,該人便不會因未經授權招致選舉開支而須負上刑責。

6. 候選人可否在選舉期間出席地區團體舉辦的活動?

雖然上述活動並非為促使候選人當選而安排,但若任何人在活動中宣傳候選人的選舉,該活動可被視為促使他當選的選舉聚會,一切活動費用便須納入其選舉開支內,活動籌辦者亦可能因未經授權招致選舉開支而觸犯法例。另外,如任何人在活動中提供利益、飲食或娛樂,誘使出席者投票予候選人,更可能觸犯賄選的舞弊行為。

因此,候選人在競選期間應謹慎行事,盡量避免出席容易招致賄選嫌疑的場合。任何組織在選舉期間,舉辦與選舉無關的活動時,亦應避免在活動中提及與選舉有關事宜。

7. 「關愛隊」可否在選舉期間繼續提供地區服務,如派發日用品或進行家訪?

任何人均不得向選民提供利益或服務以收買選票。「關愛隊」如在選舉期間提供服務或舉辦活動,應參閱民政事務總處發出的《「關愛隊」在公共選舉期間須遵守的指引》。其中的規定包括:「關愛隊」應確保其地區服務/活動並不牽涉任何與選舉相關的活動,亦不得動用任何「關愛隊」的資源參與和選舉有關的活動;任何相關人士不可藉履行「關愛隊」工作,在選民的居所/辦公地方/參與活動的場地進行拉票,或在選民經常出入的樓宇的公用地方發放、展示或分發選舉廣告。

8. 候選人找來數名朋友為他助選,包括製作短片在網上發放及借出車輛在區內巡迴宣傳,應如何計算選舉開支?

倘若候選人的朋友在他們的私人時間,自願、親自和免費為候選人助選,他們所提供的服務便屬「義務服務」,不屬於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候選人無須將該項服務的費用計入其選舉開支內,或在其選舉申報書上列明。

但是,候選人在安排上述朋友為他助選期間招致的其他開支,例如拍攝短片的器材租用費及上網費等,均不包括在「義務服務」的範圍內。候選人必須把這些費用納入他的選舉開支內。

另外,若候選人的朋友免費借出車輛予候選人作競選用途,屬提供選舉捐贈,其價值亦須納入為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候選人須於選舉申報書內,把有關車輛的市值租金同時列為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若每項捐贈的價值超過1,000元,該候選人須向捐贈者﹙他的朋友﹚發出收據,並在收據上列明捐贈者的姓名、地址及有關捐贈的詳情,有關收據的副本亦須與選舉申報書一併提交。車輛在區內巡迴宣傳的相關開支如燃料費、佈置車輛的費用等,亦必須計入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並在其選舉申報書內清楚列明。

9. 候選人所屬的組織可否於投票日安排車輛,接載街坊到票站投票?

任何人不可藉提供利益﹙如免費車輛接送服務﹚,以誘使選民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候選人及其支持者必須確保其競選及拉票活動在不觸犯法例的情況下進行,同時亦應顧及公眾的觀感,以免招致賄選或舞弊嫌疑。

10. 候選人可否於選舉結束後把未有使用的選舉捐贈留作日後提供地區服務時使用?

把選舉捐贈用於償付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以外的用途,或用於促使該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以外之用途,即屬違法。因此,若上述選舉捐贈沒有用作選舉用途,候選人須按照法例規定,於提交選舉申報書前,將有關選舉捐贈給予候選人所選擇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並把接受機構所發出的收據副本隨選舉申報書一併提交。因此,候選人不可把未有使用的選舉捐贈留作日後提供地區服務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