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10C條,廉署可以無需手令而搜查受疑人及受疑人被拘捕時所在的地方。此外,根據第10﹙1﹚條,廉署可無需手令而逮捕涉嫌觸犯由廉署執行的三條反貪污法例所訂罪行的人。
廉署在調查貪污時往往會揭發其他罪行,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10﹙2﹚條,廉署有權逮捕涉嫌觸犯與貪污有關連或直接或間接由貪污引致的另一項罪行的人士,及涉嫌觸犯《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10﹙5﹚條中列明的罪行如盜竊、偽造帳目、欺詐等的人士。詳情請參閱《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10條法例原文 。此外,第10﹙1﹚條亦賦予廉署權力逮捕不當使用職權而犯勒索罪的訂明人員﹙有關訂明人員的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10A﹙6﹚條,廉署可將被捕人士扣留最多48小時以便作進一步調查,並可根據第10A﹙2﹚、﹙3﹚、﹙4﹚條批准被捕人士保釋。
《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法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