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私營機構僱員如沒有僱主的許可,不可以因為僱主的業務而索取或收取任何利益。
「利是」是利益的一種,清潔工人必須先得到聘用他的僱主﹙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的批准才可收受任何與他職務有關的利益。
私營機構的僱員必須得到聘用他的僱主的批准才可收受客戶、供應商等提供的禮物,傳統習俗是不可作為收受利益的免責藉口。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利益亦包括服務及優待。因此,自願提供的服務一般會被視作利益。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利益包括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例如金錢、禮物、佣金、貸款、職位、服務或優待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場提供的其他款待。
雖然款待屬正常的社交活動,在《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中,款待亦不算是「利益」,但提供過於豐盛或頻密的款待可能會引致利益衝突或令人誤會有行賄的意圖。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法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