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簡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
代理人﹙通常為僱員,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在未得主事人﹙通常為僱主,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的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提供利益者亦同樣違法。
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款待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法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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