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30條,任何人士在未經授權下披露廉署的調查詳情或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即屬違法。在調查過程中,如過早向外透露資料,會影響調查工作及被投訴人的聲譽。
當接獲指稱某政府人員涉嫌貪污的舉報時,法律上並無規定廉署必須通知其部門首長。但若該人員被拘捕,廉署便會知會其部門首長。
廉署在調查私營機構僱員涉嫌貪污時,同樣法律上並無規定廉署必須通知其僱主。不過,如調查需要,廉署可能會接觸其僱主,例如向僱主瞭解是否准許其僱員收受利益。
受疑人與律師通訊是法律保障的權益。當受疑人向律師索取法律意見時,廉署人員不會在場。受疑人亦可要求在律師陪同下接受廉署問話。
在一般情況下,廉署會向受疑人或其授權律師提供會談的錄影/錄音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