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前助理總經理及商人涉三百多萬元賄賂助貸款案判處即時入獄
2000年12月18日
一名中國銀行香港分行(下稱「中銀香港分行」)前助理總經理,收受賄款三百六十九萬港元,以協助一間投資公司申請及獲發約三億一千二百萬港元(即四千萬美元)貸款,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半。
該名「中銀香港分行」前高級職員李德番亦須歸還三百六十九萬港元予前僱主。
李,四十八歲,被裁定兩項受賄罪名成立。控罪指他收受四十七歲的盛鴻投資有限公司 ( 下稱「盛鴻」 ) 董事及股東樊迎朝提供的賄款。
樊則被裁定三項向李及另一名「中銀香港分行」職員提供賄款的罪名成立。樊被判入獄兩年九個月。
法官丁雅賢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違反了僱主對他們的信任,故須判處即時入獄。
法官又稱,倘若賄款在批核貸款前支付,被告的罪行便更加嚴重。
法官續稱,判刑考慮兩名被告並無刑事紀錄及有良好背景。
案情透露:盛鴻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盛鴻」)在河南省鄭州市進行一項發展工程。
「盛鴻」完成首期工程後,需要一筆四千萬美元貸款,以進行第二期工程。
九六年期間,樊接觸李以申請貸款。
九七年一月,李連同三名下屬,包括經理謝樹新及主任陳艷梅,前往鄭州市進行實地視察。
同年二月農曆新年前,樊要求與謝會面。當謝登上了樊的私家車後,樊給謝一封「利是」內有數量不詳的一千元紙幣,但謝拒絕收受。
九七年六月二日,樊正式向「中銀香港分行」申請一筆四千萬美元有限期貸款。
九七年七月十七日,「中銀香港分行」總經理室放審組批出有關貸款。李為放審組的成員。
中國銀行鄭州市分行(下稱「中銀鄭州分行」)被指派監察該筆貸款的用途,而有關貸款則須有關文件以證明其用途才可發放。
兩個月後,「盛鴻」從「中銀鄭州分行」動用貸款時遇到困難。李指示其中一名下屬與「中銀鄭州分行」接觸。結果,部份貸款在未有所需文件下發放予「盛鴻」。
九七年十月六日,樊所擁有的一間公司,將兩張面額分別為一百八十萬港元及一百八十九萬六千七百零六港元的支票,存入李的銀行戶口。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劉榮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秦志英協助。
該名「中銀香港分行」前高級職員李德番亦須歸還三百六十九萬港元予前僱主。
李,四十八歲,被裁定兩項受賄罪名成立。控罪指他收受四十七歲的盛鴻投資有限公司 ( 下稱「盛鴻」 ) 董事及股東樊迎朝提供的賄款。
樊則被裁定三項向李及另一名「中銀香港分行」職員提供賄款的罪名成立。樊被判入獄兩年九個月。
法官丁雅賢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違反了僱主對他們的信任,故須判處即時入獄。
法官又稱,倘若賄款在批核貸款前支付,被告的罪行便更加嚴重。
法官續稱,判刑考慮兩名被告並無刑事紀錄及有良好背景。
案情透露:盛鴻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盛鴻」)在河南省鄭州市進行一項發展工程。
「盛鴻」完成首期工程後,需要一筆四千萬美元貸款,以進行第二期工程。
九六年期間,樊接觸李以申請貸款。
九七年一月,李連同三名下屬,包括經理謝樹新及主任陳艷梅,前往鄭州市進行實地視察。
同年二月農曆新年前,樊要求與謝會面。當謝登上了樊的私家車後,樊給謝一封「利是」內有數量不詳的一千元紙幣,但謝拒絕收受。
九七年六月二日,樊正式向「中銀香港分行」申請一筆四千萬美元有限期貸款。
九七年七月十七日,「中銀香港分行」總經理室放審組批出有關貸款。李為放審組的成員。
中國銀行鄭州市分行(下稱「中銀鄭州分行」)被指派監察該筆貸款的用途,而有關貸款則須有關文件以證明其用途才可發放。
兩個月後,「盛鴻」從「中銀鄭州分行」動用貸款時遇到困難。李指示其中一名下屬與「中銀鄭州分行」接觸。結果,部份貸款在未有所需文件下發放予「盛鴻」。
九七年十月六日,樊所擁有的一間公司,將兩張面額分別為一百八十萬港元及一百八十九萬六千七百零六港元的支票,存入李的銀行戶口。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劉榮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秦志英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