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建築分判商行賄路政署人員各判囚十五個月

2000年12月27日

兩名建築工程分判商公司合夥人,向一名路政署職員提供賄款,以加快發出文件證明工程完成,方便盡早申領工程費用,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荃灣法院各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梁永保,六十四歲,及張國榮,五十三歲,同為三泰建築公司 ( 下稱「三泰」 ) 合夥人,較早時被裁定兩項賄賂罪名成立。

裁判官陳思聖宣判時稱,行賄政府人員乃嚴重罪行,故判處兩名被告即時入獄。

法官續稱,判刑已考慮被告並無犯罪紀錄,以及他們的背景及健康報告。

案情指出,榮懋建築有限公司(下稱「榮懋」)於九五年獲發一份有限期合約,為路政署在沙田、西貢及離島進行斜坡維修工程。「榮懋」將大嶼山的工程分判予「三泰」。

九五年至九六年期間,梁及張多次向路政署一級監工侯得信提供賄款,促使侯加快證明工程完成,以便向香港政府申領中期付款。兩名被告每次向侯提供的賄款為五千元。

九七年一月,「榮懋」獲路政署批出另一份有限期合約。

梁及張成立另一公司億泰香港有限公司 ( 下稱「億泰」 ) 。「億泰」亦獲「榮懋」分判合約,負責大嶼山的工程。

九七年期間,梁及張以相同理由向侯提供多筆五千元賄款。侯當時任職路政署助理工程督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林順超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兆慧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