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前警員再因受賄助「擺平」案件另監禁十個月
2001年12月13日
一名正在服刑的前警員,因涉及另一宗貪污案件,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承認收受賄款協助「擺平」一宗盜竊案,並售賣應課稅洋酒。法庭判處被告另監禁十個月零二十八日。
劉國,三十八歲,較早前在一宗疑涉及三合會的傷人案中,收受疑犯賄賂,為他們「擺平」案件,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並被法庭判入獄四年,現正在獄中服刑。
劉今日就第二宗案件承認三項罪名,即一項收受利益及兩項處理應課稅貨品。法庭下令其餘四項罪名紀錄在案,即兩項貪污及兩項處理應課稅貨品。
暫委法官郭啟安宣判時稱,公眾期望執法人員有高水平操守,但被告收受利益的行為,違反警務人員的職責及破壞公眾對警隊的信任。
法官續稱,有關被告貪污罪行的判刑起點應為十八月,但考慮被告認罪等因素,將有關刑期減至十個月。
被告須為售賣應課稅洋酒的罪行監禁二十八日。兩項判刑分期執行。
案情透露:去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時隸屬九龍城警署巡邏小隊的報告,接觸一名廉署線人,並要求線人代尋洋酒買家。
被告其後獲介紹認識一名廉署臥底人員「阿志」。去年五月廿五日及廿七日,「阿志」向被告分別買入兩批干邑洋酒,每批有六樽。
香港海關估計該批貨品可徵收的稅項達四千六百八十元。
案情又透露:去年六月十二日,該名廉署線人獲得廉署批准,告知劉其妹夫因涉嫌盜竊及處理贓物被長沙灣警署人員拘捕,並要求被告提供協助。
被告向廉署線人表示,他可以協助「擺平」有關案件,惟疑犯必須支付二千元作為「諮詢費」。
去年六月二十四日,廉署線人與被告會面,並給予他一千二百元。
被告當時同意聯絡調查該宗盜竊案的警務人員,將案件「擺平」或減輕可能提出的控罪。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潔賢協助。
劉國,三十八歲,較早前在一宗疑涉及三合會的傷人案中,收受疑犯賄賂,為他們「擺平」案件,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並被法庭判入獄四年,現正在獄中服刑。
劉今日就第二宗案件承認三項罪名,即一項收受利益及兩項處理應課稅貨品。法庭下令其餘四項罪名紀錄在案,即兩項貪污及兩項處理應課稅貨品。
暫委法官郭啟安宣判時稱,公眾期望執法人員有高水平操守,但被告收受利益的行為,違反警務人員的職責及破壞公眾對警隊的信任。
法官續稱,有關被告貪污罪行的判刑起點應為十八月,但考慮被告認罪等因素,將有關刑期減至十個月。
被告須為售賣應課稅洋酒的罪行監禁二十八日。兩項判刑分期執行。
案情透露:去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時隸屬九龍城警署巡邏小隊的報告,接觸一名廉署線人,並要求線人代尋洋酒買家。
被告其後獲介紹認識一名廉署臥底人員「阿志」。去年五月廿五日及廿七日,「阿志」向被告分別買入兩批干邑洋酒,每批有六樽。
香港海關估計該批貨品可徵收的稅項達四千六百八十元。
案情又透露:去年六月十二日,該名廉署線人獲得廉署批准,告知劉其妹夫因涉嫌盜竊及處理贓物被長沙灣警署人員拘捕,並要求被告提供協助。
被告向廉署線人表示,他可以協助「擺平」有關案件,惟疑犯必須支付二千元作為「諮詢費」。
去年六月二十四日,廉署線人與被告會面,並給予他一千二百元。
被告當時同意聯絡調查該宗盜竊案的警務人員,將案件「擺平」或減輕可能提出的控罪。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潔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