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股東行賄警長免受黑社會滋擾被判監五個月

2001年12月17日

一名餐廳股東,向一名警長每月提供賄款以換取警長「保護」免受黑社會滋擾,先後支付共一萬六千元予該警長,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荃灣法院被判入獄五個月。

林冠文,三十歲,「一本餐廳」股東,較早時承認八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罪名,即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

該餐廳另外兩名股東較早時亦已承認相類控罪,各被判監十個月。

裁判官施萬德今日向林宣判時稱,雖然被告並非案件主謀,但行賄警務人員無疑是嚴重罪行。裁判官並指判刑已考慮被告認罪及向廉署提供協助。

案情透露,林於九七年尾開始出任荃灣「一本餐廳」的董事及經理。

有關餐廳的兩名主要股東指使林每月向當時駐守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的警長顧英禮支付二千元「保護費」,相信顧可提供協助,使餐廳免受黑社會滋擾。

林一直向顧支付有關費用,直至九八年七月。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冼麗貞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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