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身為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及行為失當入獄十八個月
2001年12月21日
前立法會議員程介南,被廉署控以多項罪名,包括身為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及擔任公職時行為失當,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程,五十一歲,昨日被法官韋毅志裁定四項罪名成立。該四項控罪為收受賄賂、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造假賬及盜竊。
首項控罪指程於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身為立法會議員時,接受 PA 公共事務專業顧問有限公司(「 PA 顧問」)六萬元,作為他作出或曾經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香港康體發展局(「康體局」)成員方面,試圖影響多名政府官員在委任香港康體發展局成員方面作出的選擇或向他們就有關方面作出陳述。有關控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第二項控罪指程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在執行公職時行為失當,蓄意及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意圖不正當地為自己取得利益,違反普通法。
有關控罪指程不誠實地:
- 於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十一月九日及十二月六日在康體局修訂條例草案會議上替康體局發言,但沒有透露有關發言是為康體局作出;
- 與「 PA 顧問」的張永翔協議接受六萬元,以向民政事務局的公務員查詢委任「康體局」成員的進度及相關事宜,並就委任香港康體發展局成員人選一事,設法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他的顧問和民政事務局的公務員;
- 向「康體局」僱員李從美索取及接收一份獲建議委任進入「康體局」人士的名單;
- 安排會見和曾會見當時的民政事務局副局長伍鍚漢,並和他討論委任「康體局」成員的進度,但沒有向他 透露自己已同意收受款項和他商討,而且有關款項會間接來自「康體局」;及
- 致使他人就協議向「 PA 顧問」提供的服務開出一張六萬元的發票,並收受該數額的款項。
程亦被裁定一項偽造帳目罪名成立,即在一張金額為二萬元、信箋抬頭為「程介南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及日期為九九年十一月一日的發票作出記項,而有關記項屬誤導、虛假或欺騙,即列明已提供的服務包括與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及助理署長進行指定接觸,而該接觸實際上並沒有發生。
程又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即於去年一月十四日偷竊屬於「 PA 顧問」的財產,即一筆二萬元的債項。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Daniel Marash 代表出庭,廉署人員阮律文協助。
程,五十一歲,昨日被法官韋毅志裁定四項罪名成立。該四項控罪為收受賄賂、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造假賬及盜竊。
首項控罪指程於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身為立法會議員時,接受 PA 公共事務專業顧問有限公司(「 PA 顧問」)六萬元,作為他作出或曾經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香港康體發展局(「康體局」)成員方面,試圖影響多名政府官員在委任香港康體發展局成員方面作出的選擇或向他們就有關方面作出陳述。有關控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第二項控罪指程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在執行公職時行為失當,蓄意及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意圖不正當地為自己取得利益,違反普通法。
有關控罪指程不誠實地:
- 於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十一月九日及十二月六日在康體局修訂條例草案會議上替康體局發言,但沒有透露有關發言是為康體局作出;
- 與「 PA 顧問」的張永翔協議接受六萬元,以向民政事務局的公務員查詢委任「康體局」成員的進度及相關事宜,並就委任香港康體發展局成員人選一事,設法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他的顧問和民政事務局的公務員;
- 向「康體局」僱員李從美索取及接收一份獲建議委任進入「康體局」人士的名單;
- 安排會見和曾會見當時的民政事務局副局長伍鍚漢,並和他討論委任「康體局」成員的進度,但沒有向他 透露自己已同意收受款項和他商討,而且有關款項會間接來自「康體局」;及
- 致使他人就協議向「 PA 顧問」提供的服務開出一張六萬元的發票,並收受該數額的款項。
程亦被裁定一項偽造帳目罪名成立,即在一張金額為二萬元、信箋抬頭為「程介南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及日期為九九年十一月一日的發票作出記項,而有關記項屬誤導、虛假或欺騙,即列明已提供的服務包括與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及助理署長進行指定接觸,而該接觸實際上並沒有發生。
程又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即於去年一月十四日偷竊屬於「 PA 顧問」的財產,即一筆二萬元的債項。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Daniel Marash 代表出庭,廉署人員阮律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