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兩公司董事詐騙一千零五十萬元銀行信貸罪成候判

2001年12月27日

兩名公司董事利用虛假商業交易文件申請銀行信貸,騙取合共一千零五十萬元貸款,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譚祺光,四十九歲,淨寶實業有限公司(「淨寶」)和達光海運有限公司(「達光」)股東兼董事,及梁志波,五十一歲,「淨寶」股東兼董事,今日被裁定共十七項串謀欺詐罪名成立。

郭啟安暫委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二○○二年一月十日宣判,並將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較早時調查另一宗涉嫌有銀行職員貪污不當批出銀行貸款的案件時,同時揭發此案。

有關控罪指被告與李增港、林淑儀及其他人串謀欺詐華僑商業銀行(「華僑」),即不誠實地:

- 致使「達光」以合共十七張信用證的形式來申請並使用有關銀行的信貸服務;

- 向銀行提交看來能證明「達光」與「淨寶」有真實商業交易的虛假文件;

- 致使銀行就上述信用證向「淨寶」發放合共一千零五十一萬五千元。

李增港為「達光」另一名股東,而林淑儀則為該公司的經理。

案情透露:被告於九三年十月至九七年八月期間,向「華僑」提交共十七份信用證申請書,有關信用證的受益人為「淨寶」。

該等申請書皆以虛假文件作為證明,訛稱「淨寶」及「達光」之間存有真實商業交易,買賣淨水器。

有關銀行其後就該等申請書向「淨寶」發放合共一千零五十一萬五千元信貸。

案情並透露,「淨寶」於扣除一萬七千元作「手續費」後,將餘下貸款額轉存至「達光」。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出庭,廉署人員蘇彥平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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