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判囚三個月
2003年12月17日
一名二○○三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三)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黎有發,三十九歲,較早時被裁定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裁判官陳仲衡宣判時表示不接納被告指因疏忽而犯案的求情理由,並斥責被告毫無悔意。
案情透露:黎曾在索罟灣居住,但自一九九○年初期已遷往另一居所。
二○○三年三月三日,黎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為二○○三年索罟灣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的選民。
黎在申請表中訛稱他的主要地址是在南丫島索罟灣的居所,及該主要地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黎又聲稱他在申請登記為索罟灣村選民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該處的居民,並符合登記成為選民的資格。
黎於本年七月十九日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浩平協助。
黎有發,三十九歲,較早時被裁定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裁判官陳仲衡宣判時表示不接納被告指因疏忽而犯案的求情理由,並斥責被告毫無悔意。
案情透露:黎曾在索罟灣居住,但自一九九○年初期已遷往另一居所。
二○○三年三月三日,黎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為二○○三年索罟灣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的選民。
黎在申請表中訛稱他的主要地址是在南丫島索罟灣的居所,及該主要地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黎又聲稱他在申請登記為索罟灣村選民之前的三年內一直是該處的居民,並符合登記成為選民的資格。
黎於本年七月十九日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浩平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