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牌局前主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判囚一年
2003年12月18日
酒牌局前主席黃漢清,在任期間不當處理酒牌申請,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 ( 星期四 ) 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一年。
黃,五十一歲,被裁定一項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法官韋毅志宣判時稱,有關罪行最嚴重之處在於被告濫用職權,遠遠及錯誤地偏離公眾要求身居其職位的人士忠實可靠的期望。
法官續稱:「基於公眾利益,社會有責任確保那些身居要職的公職人員行為無可指責,並須清晰明確地讓公職人員知道,若他們以身試法,法庭不會給予任何特別的優待。」
控罪指黃於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身為酒牌局主席,在執行公職時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以下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
- 與酒牌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在召開酒牌局會議前進行討論,而有關申請人的酒牌申請將會在酒牌局會議 中接受審查;
- 促使酒牌申請人相信,如果余美蓮獲延聘為他們在酒牌局會議上的法律代表,將會有利於他們的酒牌 申請;
- 不當地向余提供屬機密性質的酒牌局內部文件;
- 因向余提供有關文件,致使他未能公正地執行酒牌局主席的職責;
- 在他擔任主席的酒牌局會議上,未有披露其應公正地執行職務及他與余的私人關係之間出現的利益衝 突;及
- 未有退出酒牌局審批有關酒牌申請的決策過程,而余為該等酒牌申請人的法律代表。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Graeme Mackay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劍文協助。
黃,五十一歲,被裁定一項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法官韋毅志宣判時稱,有關罪行最嚴重之處在於被告濫用職權,遠遠及錯誤地偏離公眾要求身居其職位的人士忠實可靠的期望。
法官續稱:「基於公眾利益,社會有責任確保那些身居要職的公職人員行為無可指責,並須清晰明確地讓公職人員知道,若他們以身試法,法庭不會給予任何特別的優待。」
控罪指黃於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身為酒牌局主席,在執行公職時涉嫌故意及蓄意作出以下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
- 與酒牌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在召開酒牌局會議前進行討論,而有關申請人的酒牌申請將會在酒牌局會議 中接受審查;
- 促使酒牌申請人相信,如果余美蓮獲延聘為他們在酒牌局會議上的法律代表,將會有利於他們的酒牌 申請;
- 不當地向余提供屬機密性質的酒牌局內部文件;
- 因向余提供有關文件,致使他未能公正地執行酒牌局主席的職責;
- 在他擔任主席的酒牌局會議上,未有披露其應公正地執行職務及他與余的私人關係之間出現的利益衝 突;及
- 未有退出酒牌局審批有關酒牌申請的決策過程,而余為該等酒牌申請人的法律代表。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Graeme Mackay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劍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