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食店前經理及家庭主婦分別收受下屬利益及行賄考牌官今被判刑
2003年12月30日
一名零食店前區域經理向下屬收受利益,及一名家庭主婦在路試時行賄考牌官,兩人較早時分案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二)分別被判刑。
在首宗案件,優之良品有限公司(「優之良品」)前區域經理黃麗鳳,三十五歲,收受多名下屬總值四千七百多元的禮物及四千元現金,以安排她們調遷其他分店、放假或晉升。被告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黃被裁定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a) 條。
案情透露:黃受僱於「優之良品」期間,負責管理分店及監督其日常運作,包括調配員工、批核假期及員工的晉升。
案情指黃曾先後收受一名店務員提供的一枚金戒指、一個香水瓶、一套化粧品及一套床上用品。
有關禮物總值二千七百多元,是作為黃安排該名店務員調遷往其他分店及給予其兩天假期的報酬。
黃又向另一名店務員聲稱已推薦她升職。該名店務員其後陪伴黃前往一間時裝店,並給予黃四千元現金,以購買兩件毛衣及一件皮褸。
黃收受有關賄賂,但該名店務員最終未獲升職。
案情並透露,黃又曾收受另一名店務員一個約值二千元的鑽石吊墜,作為協助她避免因當值時打私人電話而被懲罰的報酬。
上述控罪於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二月期間發生。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 Philip Ross 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馮兆慧協助。
另外,一名主婦在參加路試期間,向運輸署考牌主任提供一千元賄賂,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
黃梅蘭,四十二歲,較早時承認一項向政府僱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
案情透露:黃於本年十一月十四日參加路試,期間發現自己犯上錯誤,並隨即向運輸署二級考牌主任提供一千元。
被告向該名考牌主任表示,這是她第三次參加路試,要求他給予及格。
考牌主任拒絕收受被告的賄賂,並向上司作出匯報,事件隨即轉介廉署調查。
案件今日由廉署人員李國鈞代表控方出庭。
在首宗案件,優之良品有限公司(「優之良品」)前區域經理黃麗鳳,三十五歲,收受多名下屬總值四千七百多元的禮物及四千元現金,以安排她們調遷其他分店、放假或晉升。被告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黃被裁定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a) 條。
案情透露:黃受僱於「優之良品」期間,負責管理分店及監督其日常運作,包括調配員工、批核假期及員工的晉升。
案情指黃曾先後收受一名店務員提供的一枚金戒指、一個香水瓶、一套化粧品及一套床上用品。
有關禮物總值二千七百多元,是作為黃安排該名店務員調遷往其他分店及給予其兩天假期的報酬。
黃又向另一名店務員聲稱已推薦她升職。該名店務員其後陪伴黃前往一間時裝店,並給予黃四千元現金,以購買兩件毛衣及一件皮褸。
黃收受有關賄賂,但該名店務員最終未獲升職。
案情並透露,黃又曾收受另一名店務員一個約值二千元的鑽石吊墜,作為協助她避免因當值時打私人電話而被懲罰的報酬。
上述控罪於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二月期間發生。
案件今日由大律師 Philip Ross 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馮兆慧協助。
另外,一名主婦在參加路試期間,向運輸署考牌主任提供一千元賄賂,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三年。
黃梅蘭,四十二歲,較早時承認一項向政府僱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
案情透露:黃於本年十一月十四日參加路試,期間發現自己犯上錯誤,並隨即向運輸署二級考牌主任提供一千元。
被告向該名考牌主任表示,這是她第三次參加路試,要求他給予及格。
考牌主任拒絕收受被告的賄賂,並向上司作出匯報,事件隨即轉介廉署調查。
案件今日由廉署人員李國鈞代表控方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