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主任索取及收受利益以助囚犯申請提早釋放判囚四年
2006年12月22日
一名懲教署懲教主任,向一名囚犯索取及收受利益,以協助該名囚犯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申請提早釋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李宜德,五十一歲,較早時被裁定兩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暫委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斥責被告在審訊期間並無顯示悔意。由於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及涉及大額金錢,故須判處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駐守赤柱監獄,並認識一名受他監管的囚犯。
本年一月十日,被告詢問該名囚犯是否有興趣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申請提早釋放。被告向囚犯表示可協助他提出申請,並要求三十萬元作為報酬。
該名囚犯拒絕被告的提議,並藉詞他的金錢由其妻子保管,但她當時並不在香港。
本年一月三十日,被告向囚犯重覆其索賄的要求,並告知囚犯他願意減低「收費」至二十萬元。
被告其後給予該名囚犯一個無線電話號碼,並要求囚犯告知其妻與他聯絡,以安排繳付二十萬元。被告亦告知囚犯,其妻應以「 Paul 」稱呼他。
二月十一日,一名廉署人員扮作囚犯的妻子,並使用被告給予的電話號碼接觸被告。被告建議雙方在中區一間酒樓見面。
該名廉署人員在酒樓門外將一個白色信封交予被告。該信封載有二十張一千元的真鈔及一百八十張影印的鈔票。
被告與有關廉署人員各自離去後不久,即被其他廉署人員拘捕。廉署人員在被告身上搜獲該個載有記號鈔票的信封及一個無線電話,而有關無線電話的智能卡載有被告給予囚犯的電話號碼。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孫錦熹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徐偉嵐協助。
李宜德,五十一歲,較早時被裁定兩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
暫委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斥責被告在審訊期間並無顯示悔意。由於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及涉及大額金錢,故須判處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駐守赤柱監獄,並認識一名受他監管的囚犯。
本年一月十日,被告詢問該名囚犯是否有興趣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申請提早釋放。被告向囚犯表示可協助他提出申請,並要求三十萬元作為報酬。
該名囚犯拒絕被告的提議,並藉詞他的金錢由其妻子保管,但她當時並不在香港。
本年一月三十日,被告向囚犯重覆其索賄的要求,並告知囚犯他願意減低「收費」至二十萬元。
被告其後給予該名囚犯一個無線電話號碼,並要求囚犯告知其妻與他聯絡,以安排繳付二十萬元。被告亦告知囚犯,其妻應以「 Paul 」稱呼他。
二月十一日,一名廉署人員扮作囚犯的妻子,並使用被告給予的電話號碼接觸被告。被告建議雙方在中區一間酒樓見面。
該名廉署人員在酒樓門外將一個白色信封交予被告。該信封載有二十張一千元的真鈔及一百八十張影印的鈔票。
被告與有關廉署人員各自離去後不久,即被其他廉署人員拘捕。廉署人員在被告身上搜獲該個載有記號鈔票的信封及一個無線電話,而有關無線電話的智能卡載有被告給予囚犯的電話號碼。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孫錦熹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徐偉嵐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