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詐騙二億六千五百萬元信用狀貸款判囚五十五個月
2008年12月8日
一名商人利用不存在的商業交易,串謀他人向多間銀行詐騙信用狀貸款合共二億六千五百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五十五個月。
陳勳,七十五歲,較早前被裁定共五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被告為五十四歲的劉家平。他較早時承認兩項相類控罪,並於今日被判入獄 三 十二個月 。
暫委法官陳仲衡宣判時稱,雖然被告將信用狀貸款全數歸還銀行,但陳的罪行令有關銀行承受風險,而且致使銀行體系受到基本的損害。
法官績稱,倘若法庭判處陳較輕的刑罰,這會向公眾發出錯誤的信息。
法官判刑時亦表示,雖然劉在案中並不是始作俑者,但他作為前銀行職員,實不應同意進行有關詐騙信用狀貸款的勾當。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陳及劉同為信立投資有限公司(「信立」)及高安裕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高安」)的股東。陳亦是另一間公司集威企業有限公司(「集威」)的股東。
一九九四年八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期間,陳及劉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當時的金城銀行香港分行(「金城銀行」)。
他們不誠實地致使「信立」及「高安」,向「金城銀行」申請發出共二十四張以天冠實業有限公司(「天冠」)為收款人的信用狀。
他們向「金城」提出虛假文件,訛稱上述兩間公司與「天冠」之間有買賣多種貨物的商業交易,以證明有關信用狀的申請。事實上,該等公司並沒有真實的交易。
「天冠」的通知銀行,即當時的廣東省銀行香港分行(「廣東省銀行」)其後根據有關信用狀,向「天冠」發放合共逾一億二千八百萬元的貸款。
案情又透露,一九九四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期間,陳利用類似的欺詐計劃,致使「集威」向「金城銀行」、「廣東省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分行申請發出共二十六張以「天冠」為收款人的信用狀。
陳向該等銀行訛稱「集威」與「天冠」之間有真實的商業交易,欺騙「廣東省銀行」根據有關信用狀,向「天冠」發放合共逾一億三千七百萬元的貸款。
「天冠」收取有關信用狀貸款後,將款項轉入「信立」、「高安」及「集威」的銀行戶口。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John Marray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婉玲及鄭文傑協助。
陳勳,七十五歲,較早前被裁定共五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
同案另一被告為五十四歲的劉家平。他較早時承認兩項相類控罪,並於今日被判入獄 三 十二個月 。
暫委法官陳仲衡宣判時稱,雖然被告將信用狀貸款全數歸還銀行,但陳的罪行令有關銀行承受風險,而且致使銀行體系受到基本的損害。
法官績稱,倘若法庭判處陳較輕的刑罰,這會向公眾發出錯誤的信息。
法官判刑時亦表示,雖然劉在案中並不是始作俑者,但他作為前銀行職員,實不應同意進行有關詐騙信用狀貸款的勾當。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陳及劉同為信立投資有限公司(「信立」)及高安裕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高安」)的股東。陳亦是另一間公司集威企業有限公司(「集威」)的股東。
一九九四年八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期間,陳及劉與其他人士串謀詐騙當時的金城銀行香港分行(「金城銀行」)。
他們不誠實地致使「信立」及「高安」,向「金城銀行」申請發出共二十四張以天冠實業有限公司(「天冠」)為收款人的信用狀。
他們向「金城」提出虛假文件,訛稱上述兩間公司與「天冠」之間有買賣多種貨物的商業交易,以證明有關信用狀的申請。事實上,該等公司並沒有真實的交易。
「天冠」的通知銀行,即當時的廣東省銀行香港分行(「廣東省銀行」)其後根據有關信用狀,向「天冠」發放合共逾一億二千八百萬元的貸款。
案情又透露,一九九四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期間,陳利用類似的欺詐計劃,致使「集威」向「金城銀行」、「廣東省銀行」及中國銀行香港分行申請發出共二十六張以「天冠」為收款人的信用狀。
陳向該等銀行訛稱「集威」與「天冠」之間有真實的商業交易,欺騙「廣東省銀行」根據有關信用狀,向「天冠」發放合共逾一億三千七百萬元的貸款。
「天冠」收取有關信用狀貸款後,將款項轉入「信立」、「高安」及「集威」的銀行戶口。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John Marray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吳婉玲及鄭文傑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