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於「房委會」建築工程中貪污及偽造帳目被判囚
2008年12月18日
兩間公司的三名高層人員,就供應電力裝置物料予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建築工程,串謀向「房委會」人員提供共一百九十萬元的賄賂,以及偽造帳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
黃洪基,五十七歲,一匹電機有限公司(「一匹」)董事;及余志偉,四十九歲, ABB 工業及建築系統有限公司(現稱為 ABB (Hong Kong) Limited (「 ABB 」))總裁,各被判入獄五年。王天心,四十一歲,「 ABB 」財務總監則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法官陳慶偉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猶如癌症毒瘤,隱蔽而靜悄悄地損害社會的健康,故須判處他們監禁。
法官斥責黃洪基及余志偉不單容忍貪污,而且参與如此規模龐大的貪污勾當。
法官向王天心判刑時指出,被告在案中提供協助,促成有關貪污勾當。法官並稱,被告是一名高級職員,發現貪污勾當,理應向公司高層匯報或向廉署作出舉報。
三名被告較早時被裁定共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兩項串謀偽造帳目。
案情透露,「房委會」將建築工程外判予總承辦商,再由他們將屋宇裝備的安裝服務合約分判,該等工程包括電力裝置、消防及水泵、冷氣及通風、升降機及自動電梯。「房委會」遂委任各分判商為「指定分判商」。
自一九九八年八月開始,黃洪基、余志偉、「 ABB 」的一名營業經理及另一名供應商定期舉行會議,商討組成聯盟,以確保「一匹」、「 ABB 」及另一名聯盟成員能夠在「房委會」的建築工程中,輪流獲得向「指定分判商」供應微型斷路器的電力裝備。另外兩名供應商其後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加入有關聯盟。
有關安排可致使該等供應商避免相互之間的競爭,從而獲取更高利潤。
案情又透露,黃洪基其後向余志偉及「 ABB 」的營業經理表示,有房屋署人員曾向部份的「指定分判商」施壓,確保聯盟成員向其供應微型斷路器。房屋署是負責執行「房委會」政策的部門。
在一九九九年五月至七月期間,黃洪基及余志偉與其他人士串謀,向上述之房屋署人員提供約七十萬元的賄賂。有關賄款由「一匹」、「 ABB 」及其他聯盟內的公司平均支付。
「 ABB 」為了掩飾其所支付的二十三萬三千三百五十元的賄款,三名被告與「 ABB 」營業經理串謀,向「一匹」發出虛假訂單。
有關訂單總值二十三萬三千三百五十元,訛稱「 ABB 」曾向「一匹」發出訂單,要求提供改裝電容器的技術員及設備。
案情又透露,黃洪基及余志偉與其他人士串謀於一九九九年五月至八月期間,以相同目的向上述的房屋署人員提供約一百二十萬元賄款。
三名被告又與該名「 ABB 」營業經理串謀,發出兩張各二十萬元的訂單,虛假地表示「 ABB 」曾分別向「一匹」及另一間聯盟內的公司訂貨。
三名被告於二OO四年六月被廉署落案起訴。一名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於二OO五年七月作出裁決,裁定廉署於二OO二年十一月錄取余志偉與其律師的對話違反余的法律專業特權,下令有關案件須終止聆訊。
律政司就有關裁決提出司法覆核,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二OO五年十二月裁定律政司勝訴,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新審理。
被告其後就原訟法庭的裁決提出上訴,但其上訴分別於二OO六年十二月及二OO七年九月被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駁回。
法官陳慶偉在宣判時亦提出理據,駁回被告在目前的審訊中再就終止聆訊提出申請。
法官裁定,在二OO二年十一月的會議中,余志偉嘗試妨礙司法公正,而其律師則被利用達到他犯罪目的的無辜工具,故法律專業特權在此情況並不適用。
法官亦裁定,本案並無涉及濫用行政權力,廉署錄取會議的行動並非不合理,並且忠實地進行。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Keith Oderberg 及 Giles Surma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偉協助。
黃洪基,五十七歲,一匹電機有限公司(「一匹」)董事;及余志偉,四十九歲, ABB 工業及建築系統有限公司(現稱為 ABB (Hong Kong) Limited (「 ABB 」))總裁,各被判入獄五年。王天心,四十一歲,「 ABB 」財務總監則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
法官陳慶偉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猶如癌症毒瘤,隱蔽而靜悄悄地損害社會的健康,故須判處他們監禁。
法官斥責黃洪基及余志偉不單容忍貪污,而且参與如此規模龐大的貪污勾當。
法官向王天心判刑時指出,被告在案中提供協助,促成有關貪污勾當。法官並稱,被告是一名高級職員,發現貪污勾當,理應向公司高層匯報或向廉署作出舉報。
三名被告較早時被裁定共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兩項串謀偽造帳目。
案情透露,「房委會」將建築工程外判予總承辦商,再由他們將屋宇裝備的安裝服務合約分判,該等工程包括電力裝置、消防及水泵、冷氣及通風、升降機及自動電梯。「房委會」遂委任各分判商為「指定分判商」。
自一九九八年八月開始,黃洪基、余志偉、「 ABB 」的一名營業經理及另一名供應商定期舉行會議,商討組成聯盟,以確保「一匹」、「 ABB 」及另一名聯盟成員能夠在「房委會」的建築工程中,輪流獲得向「指定分判商」供應微型斷路器的電力裝備。另外兩名供應商其後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加入有關聯盟。
有關安排可致使該等供應商避免相互之間的競爭,從而獲取更高利潤。
案情又透露,黃洪基其後向余志偉及「 ABB 」的營業經理表示,有房屋署人員曾向部份的「指定分判商」施壓,確保聯盟成員向其供應微型斷路器。房屋署是負責執行「房委會」政策的部門。
在一九九九年五月至七月期間,黃洪基及余志偉與其他人士串謀,向上述之房屋署人員提供約七十萬元的賄賂。有關賄款由「一匹」、「 ABB 」及其他聯盟內的公司平均支付。
「 ABB 」為了掩飾其所支付的二十三萬三千三百五十元的賄款,三名被告與「 ABB 」營業經理串謀,向「一匹」發出虛假訂單。
有關訂單總值二十三萬三千三百五十元,訛稱「 ABB 」曾向「一匹」發出訂單,要求提供改裝電容器的技術員及設備。
案情又透露,黃洪基及余志偉與其他人士串謀於一九九九年五月至八月期間,以相同目的向上述的房屋署人員提供約一百二十萬元賄款。
三名被告又與該名「 ABB 」營業經理串謀,發出兩張各二十萬元的訂單,虛假地表示「 ABB 」曾分別向「一匹」及另一間聯盟內的公司訂貨。
三名被告於二OO四年六月被廉署落案起訴。一名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於二OO五年七月作出裁決,裁定廉署於二OO二年十一月錄取余志偉與其律師的對話違反余的法律專業特權,下令有關案件須終止聆訊。
律政司就有關裁決提出司法覆核,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二OO五年十二月裁定律政司勝訴,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新審理。
被告其後就原訟法庭的裁決提出上訴,但其上訴分別於二OO六年十二月及二OO七年九月被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駁回。
法官陳慶偉在宣判時亦提出理據,駁回被告在目前的審訊中再就終止聆訊提出申請。
法官裁定,在二OO二年十一月的會議中,余志偉嘗試妨礙司法公正,而其律師則被利用達到他犯罪目的的無辜工具,故法律專業特權在此情況並不適用。
法官亦裁定,本案並無涉及濫用行政權力,廉署錄取會議的行動並非不合理,並且忠實地進行。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Keith Oderberg 及 Giles Surma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