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區區議員詐騙區議會款項判囚兩年半
2009年12月21日
一名前北區區議會議員,五年內虛報兩名助理的薪金,詐騙區議會逾七十三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兩年半。
區維坤,五十八歲,較早時被裁定七項欺詐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郭啟安宣判時稱,鑑於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法庭必須判處他入獄。法官亦斥責被告有預謀地進行詐騙勾當。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北區區議員,僱用兩名人士為其助理。
二OO二年初,被告要求其中一名助理協助處理一些廣告工作。該名助理提出以義工身份提供協助。
二OO二年一月一日至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被告要求該名助理先後六次預先簽署僱傭合約和薪金收據。但有關僱傭合約和收據上並沒有填寫助理的薪酬和職位等資料。
在上述期間,被告向助理支付薪金合共七萬一千元,但在助理的薪金收據上,被告卻填寫每月支付薪金由四千元至一萬元。
被告其後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呈交營運津貼發還表及有關薪金收據。
秘書處接納有關文件為真確文件,並通知庫務署向被告發還共四十三萬一千元款項。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OO三年中僱用另一名人士為其兼職助理。
二OO三年九月至二OO七年十一月期間,被告要求該名助理先後五次預先簽署僱傭合約及薪金收據。
在上述期間,被告向助理支付薪金合共七萬三千五百元。但在助理的薪金收據上,被告卻填寫每月支付薪金由二千五百元至七千元。
被告其後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呈交營運津貼發還表及有關薪金收據。
秘書處接納有關文件為真確文件,並通知庫務署向被告發還款項共三十萬零六千元。
被告透過上述欺詐方法,不誠實地從北區區議會獲得合共七十三萬七千元款項。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家恒協助。
區維坤,五十八歲,較早時被裁定七項欺詐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郭啟安宣判時稱,鑑於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法庭必須判處他入獄。法官亦斥責被告有預謀地進行詐騙勾當。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欺詐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北區區議員,僱用兩名人士為其助理。
二OO二年初,被告要求其中一名助理協助處理一些廣告工作。該名助理提出以義工身份提供協助。
二OO二年一月一日至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被告要求該名助理先後六次預先簽署僱傭合約和薪金收據。但有關僱傭合約和收據上並沒有填寫助理的薪酬和職位等資料。
在上述期間,被告向助理支付薪金合共七萬一千元,但在助理的薪金收據上,被告卻填寫每月支付薪金由四千元至一萬元。
被告其後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呈交營運津貼發還表及有關薪金收據。
秘書處接納有關文件為真確文件,並通知庫務署向被告發還共四十三萬一千元款項。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OO三年中僱用另一名人士為其兼職助理。
二OO三年九月至二OO七年十一月期間,被告要求該名助理先後五次預先簽署僱傭合約及薪金收據。
在上述期間,被告向助理支付薪金合共七萬三千五百元。但在助理的薪金收據上,被告卻填寫每月支付薪金由二千五百元至七千元。
被告其後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呈交營運津貼發還表及有關薪金收據。
秘書處接納有關文件為真確文件,並通知庫務署向被告發還款項共三十萬零六千元。
被告透過上述欺詐方法,不誠實地從北區區議會獲得合共七十三萬七千元款項。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馬游龍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家恒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