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東主涉貪污及瞞稅判囚十三個月

2010年12月7日

一名物流公司東主,提供逾二十萬元賄款,以獲取另外兩間物流公司的生意,另向核數師作出虛假陳述以瞞稅,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三個月。

胡志文,四十五歲,福榮物流有限公司(「福榮」)董事兼股東,昨日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 條。被告另外兩項相類罪名則紀錄在案。

被告亦承認三項罪名,即公司高級人員向核數師作出明知虛假的陳述,違反《公司條例》第 134 條。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表示,鑑於被告犯了嚴重的貪污罪行,法庭須判處他入獄。

案情透露,自二OO三年五月,「福榮」開始與東方空運有限公司(「東方空運」)做生意。

二OO三年八月至二OO六年十二月期間,被告向「東方空運」助理總經理姜成志每月提供五千元賄款,合共約十九萬五千元,作為姜就「東方空運」的業務對「福榮」曾經已予優待的報酬。

此外,被告於二OO九年一月,向安時企業有限公司(「安時企業」)營運經理陳德臻提供約六千五百元,作為建議「安時企業」經營的雅得美航運向「福榮」租用倉庫和聘用其他物流服務的報酬。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OO六年四月至二OO八年五月期間,分別向三名核數師作出明知虛假的陳述,即看似由多間公司發出共一百二十八張虛假收據,目的是降低「福榮」的應課稅盈利。

被告透過上述虛假收據,協助「福榮」隱瞞利得稅共逾十五萬元。

姜成志,五十九歲,及陳德臻,三十九歲,因與上述案件有關亦被廉署拘控。

姜較早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他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

陳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相類罪名,並被判入獄兩個月。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劉理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志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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