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委會執行委員會選舉候選人賄選判囚
2011年12月12日
一名參與二○一一年上水區鄉事委員會 ( 鄉委會 ) 執行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向一名村代表提供一筆十三萬元的賄款,以誘使該名村代表在選舉中投票予他,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兩星期。
簡炳墀,七十四歲,退休練馬師,早前被裁定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1(1)(a) 條。
裁判官黃汝榮判刑時稱,選舉是本港社會發展的基石,法庭有責任確保選舉公正及廉潔。
裁判官又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五個月,但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及他對社會的貢獻,故將其刑期減至三個月兩星期。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請,准他以現金十萬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定罪提出上訴。被告亦受命須交出旅行證件、不准離開香港及在報住的地址居住。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一年二月宣布,上水區鄉委會執行委員會選舉將於三月十五日舉行,選出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十四名執行委員。被告於二月二十八日遞交參選提名表格。
被告於二月中到訪由村代表廖富壽所經營的「士多」,要求廖在上述選舉中支持他,但廖沒有作出任何正面回覆。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月二十七日再次到訪廖的「士多」。廖接到妻子通知,遂回到「士多」與被告會面。
被告在「士多」內的房間對廖說,希望對方支持他參選。但廖回應稍後才會決定此事。
廖離開房間時,被告表示在房間內留下了一些東西給他。廖問被告是甚麼,被告回應是十三萬元。
廖即時要求被告取回那些錢,但被告沒有理會便離去。廖回房間後發現桌上有一疊共十三萬元的鈔票,他其後將該十三萬元交給廉署。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慕嫻協助。
簡炳墀,七十四歲,退休練馬師,早前被裁定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名成立,違反《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 條例》第 11(1)(a) 條。
裁判官黃汝榮判刑時稱,選舉是本港社會發展的基石,法庭有責任確保選舉公正及廉潔。
裁判官又稱,量刑起點為監禁五個月,但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及他對社會的貢獻,故將其刑期減至三個月兩星期。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請,准他以現金十萬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定罪提出上訴。被告亦受命須交出旅行證件、不准離開香港及在報住的地址居住。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於二○一一年二月宣布,上水區鄉委會執行委員會選舉將於三月十五日舉行,選出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十四名執行委員。被告於二月二十八日遞交參選提名表格。
被告於二月中到訪由村代表廖富壽所經營的「士多」,要求廖在上述選舉中支持他,但廖沒有作出任何正面回覆。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月二十七日再次到訪廖的「士多」。廖接到妻子通知,遂回到「士多」與被告會面。
被告在「士多」內的房間對廖說,希望對方支持他參選。但廖回應稍後才會決定此事。
廖離開房間時,被告表示在房間內留下了一些東西給他。廖問被告是甚麼,被告回應是十三萬元。
廖即時要求被告取回那些錢,但被告沒有理會便離去。廖回房間後發現桌上有一疊共十三萬元的鈔票,他其後將該十三萬元交給廉署。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慕嫻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