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員在區議會選舉「種票」判囚三個月
2012年11月29日
一名營業員在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中「種票」,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戴顯榮,二十九歲,早前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裁判官何慧縈判刑時稱,「種票」是嚴重的罪行,故必須判處監禁刑罰。
裁判官續稱,若非參考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早前各被判囚兩個月的刑期,戴則會被判更重刑罰。
裁判官批准戴提出的申請,准許他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他同時受命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開香港。
案情透露,戴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選民。
戴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豉油街50號富達大廈的單位是他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上述單位的業主及住戶證實,有關單位一直只用作儲存貨物之用,他並不認識戴。事實上,戴在選區以外居住,縱使該單位在旺角豉油街。
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證實戴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為嚴美琪及嚴思明兩姊妹,早前兩人各承認一項相類投票罪名。本年八月,署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她們各囚兩個月。
至今,共有四十四人就有關區議會選舉被定罪,包括上述三名被告,而涉及的罪行包括「種票」、提供虛假資料以進行選民登記及串謀詐騙。
在該等被告中,其中三十四人分別承認控罪,餘下十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們分別被判須履行社會服務至監禁一年不等,另有一人正等待判刑。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陳韻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伍潤祥協助。
戴顯榮,二十九歲,早前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裁判官何慧縈判刑時稱,「種票」是嚴重的罪行,故必須判處監禁刑罰。
裁判官續稱,若非參考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早前各被判囚兩個月的刑期,戴則會被判更重刑罰。
裁判官批准戴提出的申請,准許他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他同時受命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開香港。
案情透露,戴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選民。
戴在申請表上聲稱一個位於旺角豉油街50號富達大廈的單位是他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上述單位的業主及住戶證實,有關單位一直只用作儲存貨物之用,他並不認識戴。事實上,戴在選區以外居住,縱使該單位在旺角豉油街。
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證實戴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為嚴美琪及嚴思明兩姊妹,早前兩人各承認一項相類投票罪名。本年八月,署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她們各囚兩個月。
至今,共有四十四人就有關區議會選舉被定罪,包括上述三名被告,而涉及的罪行包括「種票」、提供虛假資料以進行選民登記及串謀詐騙。
在該等被告中,其中三十四人分別承認控罪,餘下十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們分別被判須履行社會服務至監禁一年不等,另有一人正等待判刑。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陳韻婷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伍潤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