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販就選民登記詐騙選舉事務處判囚兩個月
2012年12月4日
一名小販在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中,就虛假的選民登記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
林海平,四十八歲,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
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稱,法庭考慮到相關的虛假選民沒有在選舉中投票,並未影響選舉結果,故判處被告兩個月刑期。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被告在有關區議會選舉中,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的罪行。廉署經調查後揭發上述串謀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在旺角當小販,而他居住在鴻光大廈。該大廈屬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範圍內。
被告應一名暱稱「阿釗」的人士之要求,請另一位小販鄧敬宜在一份選民登記申請表上填寫其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並在申請表上簽名。
有關選民登記申請表其後呈交選舉事務處,而被告及「阿釗」則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即虛假地表示在鄧的選民登記表格上顯示的地址,是他的唯一或主要住址。事實上,有關地址屬於另一名人士,而鄧從未於該住址居住。
被告及「阿釗」又不誠實地促使選舉事務處將鄧及其選民登記表上顯示的有關地址,列入區議會選舉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內。
案情透露,雖然鄧成功登記為選民,但他沒有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投票。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為賴銘榮及吳儀,同為茶餐廳經營者,早前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他們於上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囚兩個月。
至今,共有四十四人就有關區議會選舉被定罪,包括上述三名被告,而涉及的罪行包括「種票」、提供虛假資料以進行選民登記及串謀詐騙。
有關被告其中三十四人分別承認控罪,餘下十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們分別被判須履行社會服務至監禁一年不等。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俊傑協助。
林海平,四十八歲,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
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稱,法庭考慮到相關的虛假選民沒有在選舉中投票,並未影響選舉結果,故判處被告兩個月刑期。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被告在有關區議會選舉中,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的罪行。廉署經調查後揭發上述串謀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在旺角當小販,而他居住在鴻光大廈。該大廈屬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範圍內。
被告應一名暱稱「阿釗」的人士之要求,請另一位小販鄧敬宜在一份選民登記申請表上填寫其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並在申請表上簽名。
有關選民登記申請表其後呈交選舉事務處,而被告及「阿釗」則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即虛假地表示在鄧的選民登記表格上顯示的地址,是他的唯一或主要住址。事實上,有關地址屬於另一名人士,而鄧從未於該住址居住。
被告及「阿釗」又不誠實地促使選舉事務處將鄧及其選民登記表上顯示的有關地址,列入區議會選舉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內。
案情透露,雖然鄧成功登記為選民,但他沒有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投票。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為賴銘榮及吳儀,同為茶餐廳經營者,早前各承認一項罪名,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他們於上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囚兩個月。
至今,共有四十四人就有關區議會選舉被定罪,包括上述三名被告,而涉及的罪行包括「種票」、提供虛假資料以進行選民登記及串謀詐騙。
有關被告其中三十四人分別承認控罪,餘下十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們分別被判須履行社會服務至監禁一年不等。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黃志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俊傑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