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種票」案最後被告判囚三個月

2012年12月27日

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種票」案,最後一名被控「種票」的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張貴葉,四十歲,無業,早前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即在選舉中投票時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暫委裁判官李紹豪判刑時稱,選舉是民主發展的重要基石,故必須判處「種票」罪犯即時監禁刑罰。

暫委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請,准許她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她亦受命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開香港。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成為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的選民。

她在申請表上聲稱旺角煙廠街27號的大廈內一個單位是她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上述住址的業主兼住客確認他們居於該址,而他們均不認識被告。事實上,被告在選區以外一個公屋單位居住。

廉署核實經劃線的選民登記冊,證實被告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有關選舉中領取選票及投票。

同案被告劉靜靜,三十三歲,營業員,早前承認一項相類投票罪名,被判入獄兩個月。

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中,包括張及劉在內共有四十五人承認其控罪或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涉及的罪行包括「種票」、提供虛假資料以進行選民登記及串謀詐騙。他們分別被判須履行社會服務至監禁一年不等。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俊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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