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前秘書就維修訂單索賄被判刑

2013年12月13日

一名公共屋邨業主立案法團前秘書,就該屋邨的維修訂單向一名承辦商索賄三千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

紀穡鴻,六十六歲,柴灣峰華邨業主立案法團前秘書,被裁判官蘇惠德判處須履行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並受命須向該法團歸還一千五百元。

裁判官在判刑時指,貪污是嚴重罪行,即使涉及的賄款只是小恩小惠。

裁判官續稱,考慮到多項因素,包括被告在本案中協助控方,加上他已退任該法團秘書一職,重犯機會低,遂判處他社會服務令。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柴灣峰華邨業主立案法團的秘書,而該邨屬房屋署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的公共屋邨。

江氏水喉公司 ( 「江氏」 ) 是峰華邨其中一個維修工程承辦商。

案情透露,二○一二年一月初,峰華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多次向被告提及,「江氏」這些年來接獲不少峰華邨的維修訂單,賺取大量金錢,而他本人及法團的成員則沒有收取任何薪酬。

被告相信該法團主席要求他向「江氏」索取利益,遂致電向「江氏」東主索取三千元貸款,並獲該東主同意。

被告於二○一二年一月底收到金錢後,將一千五百元交予有關法團主席,而被告則保留一千五百元餘款。

房屋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余漢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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