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管理公司前高層索賄六百萬元判囚三年零一個月
2013年12月17日
一名隧道管理公司前高層人員,就兩條隧道的新管理合約,向另一間管理公司索取六百多萬元賄款,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零一個月。
梁佑榮,六十六歲,越運亨 ( 香港 ) 有限公司 ( 「越運亨」 ) 前助理總經理,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他又承認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名。
區域法院法官鮑理賢判刑時引用上訴法庭就一宗貪污案件刑期覆核的判案書,指貪污行為若不被揭發,會嚴重打擊商業活動及民生。
法官指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違反誠信,而案件並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
法官續稱,該貪污罪行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四年半,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他的刑期扣減三分之一至三年。被告棄保潛逃後回港自首,獲輕判一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僱於「越運亨」的母公司為交通事務發展總監,負責為「越運亨」處理有關新管理合約的招標工作。
「越運亨」於去年四月獲運輸署以逾四億元批出有關新合約,接替信佳集團管理有限公司(「信佳」)成為啟德隧道及獅子山隧道的新管理公司。
有關合約訂於去年七月底簽署,而被告則於去年八月一日起出任「越運亨」助理總經理。
去年七月十日,即簽署新合約前,被告約見一名「信佳」的執行董事。被告於會面時向對方索取相等於有關合約價格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款項,即為六百多萬元,以延遲「越運亨」與運輸署簽署該合約。
被告其後被廉署拘捕,並於本年五月十六日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
被告於六月十一日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八月十二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由於被告於審訊當日沒有出庭,法官遂簽發手令通緝他歸案。
被告於十月二十一日由內地回港後被拘捕,並被加控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名。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家豪協助。
梁佑榮,六十六歲,越運亨 ( 香港 ) 有限公司 ( 「越運亨」 ) 前助理總經理,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他又承認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名。
區域法院法官鮑理賢判刑時引用上訴法庭就一宗貪污案件刑期覆核的判案書,指貪污行為若不被揭發,會嚴重打擊商業活動及民生。
法官指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違反誠信,而案件並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
法官續稱,該貪污罪行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四年半,但考慮到被告承認控罪,故將他的刑期扣減三分之一至三年。被告棄保潛逃後回港自首,獲輕判一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受僱於「越運亨」的母公司為交通事務發展總監,負責為「越運亨」處理有關新管理合約的招標工作。
「越運亨」於去年四月獲運輸署以逾四億元批出有關新合約,接替信佳集團管理有限公司(「信佳」)成為啟德隧道及獅子山隧道的新管理公司。
有關合約訂於去年七月底簽署,而被告則於去年八月一日起出任「越運亨」助理總經理。
去年七月十日,即簽署新合約前,被告約見一名「信佳」的執行董事。被告於會面時向對方索取相等於有關合約價格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款項,即為六百多萬元,以延遲「越運亨」與運輸署簽署該合約。
被告其後被廉署拘捕,並於本年五月十六日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
被告於六月十一日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八月十二日在區域法院進行審訊。由於被告於審訊當日沒有出庭,法官遂簽發手令通緝他歸案。
被告於十月二十一日由內地回港後被拘捕,並被加控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名。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檢控官連普禧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梁家豪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