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主席及前副主席被廉署加控罪名

2013年12月20日

一名上市公司主席及一名前副主席,在收購美國天然氣油田時涉嫌串謀詐騙,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時被加控八項罪名。

黃煜坤,別名黃坤,六十六歲,東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 ( 「東方明珠石油」 ) ,前稱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 ( 「東方明珠創業」 ) 主席兼執行董事,被加控七項罪名,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條。

劉夢熊,六十五歲,「東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則被加控一項相類罪名。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翼小紅,四十四歲,家庭主婦;及葉瑞娟,四十四歲,「東方明珠石油」副財務總監兼行政經理,今日亦有出庭應訊。

四名被告共被控十五項罪名,包括今日分別控告黃的七項及劉的一項新增罪名。

七項新增控罪指黃於二○一○年三月十日至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間,涉嫌處理合共二億港元款項及六億七千八百二十五萬股「東方明珠創業」股份,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款項及股份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劉被控的一項新增罪名,指他於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涉嫌處理一億六千九百五十六萬股「東方明珠創業」股份,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股份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其他七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詐騙,涉嫌違反普通法;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條;及一項在證券交易中意圖欺詐或欺騙而使用手段、計劃或計謀,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00(1)(a) 條。

廉署於二○一二年二月就一宗懷疑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罪行的個案展開調查,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四名被告今日否認所有控罪。裁判官覃有方將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排期審理。

黃及劉分別獲准以現金五百萬港元及三百萬港元保釋,而翼及葉則各獲准以現金四十萬港元保釋。各被告亦受命不得直接或間接地騷擾控方證人,須在報住的地址居住,如更改地址須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廉署,及出席原訟法庭提出的預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盧淑玲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林榮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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