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前主席盜取三十九萬元判囚十八個月

2014年12月8日

一名屋苑業主立案法團 ( 法團 ) 前主席,盜取法團合共約三十九萬元款項,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十八個月。

顧永根,五十八歲,翠屏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早前被裁定兩項盜竊罪名成立。

裁判官徐綺薇在判刑時表示,被告的不誠實行為嚴重違反誠信,蓄意欺騙業主。

廉署早前接獲舉報,指被告涉嫌利用虛假文件詐騙法團款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廉署在調查後揭發上述盜竊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在案發時是大埔翠屏花園法團管理委員會 ( 管委會 ) 的主席。

管委會於二○○八年五月底解散,但被告仍擔任法團的管理人,並且是法團銀行戶口的其中一名簽署人。一些業主在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下,成立新的管委會。

新管委會其後向土地審裁處提出訴訟,質疑被告作為法團管理人的地位。被告僱用鍾沛林律師行作為其法律代表反對有關訴訟。

另外,翠屏花園管理公司亦同意代被告支付五萬元予律師行,作為他與新管委會之間訴訟的訂金。被告亦向律師行支付合共四十四萬元的訴訟費用。

案情透露,審裁處於二○○九一月二日判被告勝訴,並頒令新管委會解散。審裁處又命令法團及新管委會的七名成員平均分擔被告的訴訟費用。

被告於二○○九年二月五日至三月十七日期間,以其法團管理人及法團銀行戶口唯一簽署人的身分,先後發出合共七張支票,從法團戶口提取共達四十四萬元款項,並將之轉移至其個人戶口,作為被告就有關民事訴訟所支付的訴訟費。

被告於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獲選為新一屆管委會主席,並仍是法團銀行戶口的其中一名獲授權簽署人。

法團於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獲律師行知會法團須要承擔被告約三十四萬元的訴訟費用。

業主於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議決向被告支付不超過三十四萬元以賠償其訴訟費。不過,被告未有向業主提及上述提款。

案情指出,被告於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要求法團償還該筆五萬元訂金。在不知道被告已從法團戶口提取四十四萬元的情況下,法團隨即向管理公司發出一張五萬元的支票。

在不知道上述提款及已償還款項予管理公司的情況下,法團於二○一○年一月三十日向律師行發出另一張約三十四萬元的支票,以繳清律師行的費用。

案情透露,律師行於二○一○年三月在扣減律師費後,將約三十二萬元退還給被告。被告從沒有把他從法團所取得的款項交還法團。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陳敏兒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志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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